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7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4.10.28
施行日期
2004.10.28
文号
银监发[2004]78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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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4]78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现将《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是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严格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加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内部监督,促进银行业监管工作依法、公开、公正进行,提高监管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效率,树立监管队伍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落实《内部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来抓。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引导全体从业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掌握行为规范,明确监督责任和义务。
  各级机构、各级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要依据《内部监督办法》,紧密结合实际,分别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相应的配套办法和自我监督的具体办法。各级领导班子、各级监督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正
确行使监督的各项权利,同时要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总结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的经验,逐步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强化内部监督,不断提高内部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内部监督,促进银行业监管工作依法、公开、公正进行,提高监管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监督的对象是依法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和银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内部监督主要包括银监会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各级行政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和人事、财务会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及各部门的自我监督。
  第四条 内部监督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高要市第二中学
 
第二章 监督机制和职责
  第五条 银监会各级领导班子统一领导内部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贯彻上级机构关于内部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内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决定本级机构内部监督的重要事项,对相关工作做出部署;
甜蜜的来世  (三)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第六条 银监会各级行政监察部门是实施内部监督的专门部门,在同级领导班子和上级专门监督部门领导下,在内部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内部监督工作,对内部监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依照职责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三)受理对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受理相关控告、申诉;
  (四)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完成同级领导班子和上级行政监察部门交办的监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银监会各级人事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在内部监督的专项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人事部门
  1、依照职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2、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3、完成有关内部监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会计部门
  1、监督检查银监会及派出机构贯彻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rohm
  2、对银监会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银监会及派出机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完成有关内部监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专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专门监督部门、本级领导机关和监督对象的监督,工作人员在办理监督事项中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九条 银监会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正确对待、认真接受对其的监督,并在自我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和责任:
  (一)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自我监督工作,其他负责人按分工负责相应的自我监
督工作。组织开展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对执行内部监督制度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的问题及时向同级领导机构报告,并及时通报专门监督部门;
  (三)工作人员之间应互相监督履行职责情况,发现问题相互提醒,使之得以纠正,重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专门监督部门反映。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对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一)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1、机构、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的审批。是否严格按照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进行审批。包括:是否符合有关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等。
  2、非现场监管。是否严格按照非现场监管操作程序进行。包括:是否按规定收集、分析、提供监管信息;是否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监管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前预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是否连续、完整、准确等。
  3、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操作规程进行。包括:是否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检查出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针对检查出的问题是否提出整改意见;是否对被检查对象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等。
  4、强制纠正和处罚。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其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风险,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及时落实责任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包括: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出现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机构重组或撤销;对被接管、重组、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人员的人身、财产采取限制措施;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并申请冻结违法资金;取缔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等。
  5、其他监管职责。包括:是否依法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和有关监管信息;是否按照规定报告银行业突发事件;是否按照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考核、管理金融许可证、对银
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处理有关投诉举报、进行跨境监管工作和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及报表进行统一编制等。
  (二)其他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况;
  (三)银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执行干部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人事纪律、人事制度的情况;
  (四)银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贯彻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情况和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
  (五)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执行 “约法三章”和银监会廉洁从业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国际海事组织第四章 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 一般监督方法
  (一)监督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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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需要,银监会各级领导班子、专门监督部门和有专项监督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可与下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等谈话;部门负责人可与本部门工作人员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其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
  (二)绩效评估
  银监会各级机构要健全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立绩效评估标准。各级领导班子可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综合绩效评估。专门监督部门可对各部门的绩效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开展自我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
  (三)问责
  银监会各级机构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问责制。各级领导班子和专门监督部门对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银监会有关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视情节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部门内部也应开展问责工作。
  (四)信访监督
  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充分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受理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并将举报电话和受理办法向社会公布。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拖延受理,或扣押、隐匿举报信件。
  第十二条 专门监督方法
  银监会各级专门监督部门在实施内部监督时,除可采用一般监督相关方法外,还可采用以下专门监督方法:
  (一)要求通报和备案
  行政监察部门视工作需要可要求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和备案下列有关资料: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程序与方法;监管部门的年度监管工作计划、监管报告、工作总结;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现场检查报告;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等。 
  (二)实地检查
  行政监察部门可根据领导批示或工作计划组成检查组,采取执法监察等方式对本级或下级机构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的实地检查。行政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商请有关部门参加。
  (三)书面质询
  行政监察部门可视工作需要,针对监管工作的某一问题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质询。质询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质询对象、质询事项和答复时限。有关监管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限予以书面答复。行政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和人员做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四)实行监督卡制度
  行政监察部门可对参与现场检查的监管人员和监管部门派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小组实行监督卡制度,由被检查(派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反映监管人员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卡,并直接反馈给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监督卡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各级领导班子,督促监管部门改进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改进监督卡的实施方法,防止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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