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ADAMSGOLF
【公布日期】2010.03.29
【文 号】银监办发[2010]87号
【施行日期】2010.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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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的鲜花2012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银监办发[2010]87号)
  各银监局:
  2009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比2008年减少942个。其中部分地区撤并较多,特别是广东减少212个、山东减少188个、河南减少132个、内蒙古减少93个、河北减少81个,5省合计减少706个,占全国减少数的74.9%。营业网点的撤并,减少了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便利度,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影响较大,必须切实加强监管,提高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状况,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增强对网点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农村金融服务问题,中央高度关注,社会普遍关心。经过多年努力,农村金融服务虽有较大改善,但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截至2009年12月末,全国还有金融机构空白乡镇2792个,金融服务空白乡镇342个。各地要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大局出发,增强对营业网点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把营业网点当成重要抓手,充分发挥营业网点在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中的核心作用,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使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统筹规划,确保网点向下延伸。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稳定,适度增加,重在乡镇”的要求,在确保网点数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乡镇及以下网点数量,不断提高乡镇及以下网点覆盖面,有效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原则上,在农民集中居住地2公里范围内应有金融服务,4公里范围内应有营业网点。对积极增加营业网点的,监管部门要在市场准入、区域发展、监管容忍度、监管评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强化责任,优化营业网点合理配置。要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从服务“三农”大局、自身长期利益、巩固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出发,在巩固网点数量的基础上,加快在有条件的金融服务空白点增设网点,用ATM机、自助银行、自动服务终端等服务设施、设立定时便民服务网点以及提供流动服务来延伸其他服务网络,不断优化网络配置。要充分发挥现有网点作用,增加金融产品,改善技术设备,延长服务时间,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服务功能,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深度和便利度。
  四、加强监管,严格控制营业网点撤并。各级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撤并网点的监管,承担起维护营业网点稳定的责任。原则上不允许营业网点再行撤并,对商业不可持续的,可
通过调整服务方式、约定服务时间等方式解决;对布局不合理的,经充分论证认为撤并后不会形成机构网点空白或金融服务空白的,可适当进行整合。对2009年营业网点撤并较多的省份,银监局应上收审批权限;对广东、山东、河南、内蒙古、河北、四川、湖南、辽宁、山西九省区撤并网点许可,事前要报银监会备案;其他各银监局也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加强监管,确保不出现营业网点大量撤并现象。
  五、加强监测,建立营业网点发展长效机制。银监局要及时监测分析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分布、数量变化情况,并通过专项检查进行核实。对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撤并营业网点的,要依法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处罚,并责成其在3个月内恢复;对虽未撤销但不再营业的“名存实亡”网点,要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及时采取措施恢复营业,确不能恢复的要合理整合。要确保营业网点数据真实准确,每个季度后5日内要及时将本季度营业网点数据报银监会合作部,年终后15日内将上年度营业网点数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形成报告报银监会。银监会将不定期对营业网点变动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竞价上网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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