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2.11
【文 号】银监发[2007]15号
【施行日期】2007.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7〕15号 2007年2月11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分类办法也在修改完善。因此,各地在未完成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之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和考核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努力实现不良贷款“双降”,不断提高资产质量,确保农村信用社稳步健康发展。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氢化可的松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
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 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 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
余书华  (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 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余额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余额。
第三章 不良资产分析
  第十一条 各级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分布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橙年华  (三)行业分布情况。各行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情况分析。对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进行适当关注。
  (四)投向情况。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户、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贷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贷
款情况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监测对象情况。确定为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情况分析。
  (六)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重点分析向下迁徙的原因以及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包括清收进度、清收费用、债务人资料、台账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贷款情况。主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情况和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重点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对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要作专门说明。
  (八)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和比例、预计损失余额及比
例,与上期及年初比较变化情况。特别是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款等的变化情况。本期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结构分析。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地区分布、主要非信贷不良资产项目余额前10名地区情况。市舶司
  (三)清收、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
  (四)新发生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辖内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同时向被考核对象通报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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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对确定的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良资产总体情况及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包括明确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及工作制度、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办法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并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
明史张溥传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明确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包括年度、季度和当年新增控制目标以及分机构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后作为双方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按期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和分析,及时报送监测、考核和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判断合理科学、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在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辖内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机构和地区,各级监管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上(含)且余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以及被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直接监测的地区或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该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明确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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