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09
【文 号】银监办发[2009]221号
【施行日期】2009.06.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林产化学与工业∙中国商标数据库【时效性】失效
竞价上网【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安徽省委员会
正文
中华医学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21号 2009年6月9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去年四季度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对遏制国内经济过快下滑、提振社会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贷款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隐患不容忽视。为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确保信贷投放对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贷款发放必须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做好授信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金额和期限等,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二、贷款发放必须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将信贷资源有效配置到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领域。同时,要严格控制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严格控制在环保方面违法违规企业的贷款,坚决压缩、退出对落后产能贷款。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中菲关系
  三、调整完善相关业绩考核机制,确保信贷均衡投放。近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内部业绩考核机制进行一次必要的调整完善,防止因激励不当而导致弄虚作假或短期行为。要综合考虑自身的发展战略、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专长,并结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合理确定和调整存贷款及利润等考核指标;要取消对存贷款时点指标的考核,重视存贷款增长的持续性和平稳性,当前首先要防止月末、季末“冲规模”现象;一定要淡化对规模、速度的考核,替之以对增长质量、风险抵御和控制能力的有效考核。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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