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和银监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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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和银监会的区别
修改后的《人行法》保留了人民银行必要的监管职责,会不会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发生冲突?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不会。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人民银行为履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等职责,必须要保留对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等的监督管理权力。如人民银行负责的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审批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等监管职责。人民银行所保留的这些必要的监管职责中,有些是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完全可以划分清楚的,如上面提到的人民银行所保留的监管职能和修改后的《人行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直接监督检查权。但由于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负有直接监管职责,因此,在人民银行行使对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方面,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可能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存在一些交叉。由于《人行法》、《商行法》和《银监法》三部法律同时审议,三部法律为解决此类问题已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如《人行法》通过赋予人民银行建议监督检查权,从而可以避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督检查。而在特定情况下,人民银行的全面监督检查权则可以最小成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因此,人民银行所保留的必要的监管职责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也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进行高效监管的
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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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权规定在《人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中。根据这些规定,人民银行在通常情况下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于人民银行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则可以建议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违反支付结算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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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池总之,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具有机构监管的权力,但不排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而且,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与人民银行的功能监管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两者在现实操作中是完全可以加以区分的,我们将依据法律的分工协调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督检查,增加其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45: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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