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委托代理协议书

商标注册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经查询乙方正常开业存续、没列入异常企业名录,没有查询到涉及乙方的诉讼案件。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 《商标案件信息确认清单》 商标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加拉茨钢铁 及时无误地向乙方提供有关申报资料,积极配合乙方的商标注册工作;
在规定时限内,对乙方转来的官方来文,确认自己的意见;
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汇款。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在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内,对甲方的商标申报事项,及时准确地提供良好的商标法律服务,保护甲方委托代理商标注册材料的完整性,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申请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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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注册商标需要的全部文件材料(具体明细见附件二),应在甲方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及时、妥善处理好商标主管机关的受理等来文。
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委托案件申报后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法:
甲方将下表所列费用汇至乙方账户
商标注册申请费:/标/类,含官费、代理费包括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本次商标注册申请合计 1 件,注册申请官费及代理费合计为:壹    )。
加项费用:申请案指定商品超过10个,每增加一个商品需加100元人民币,本案无加项费。
2、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官费和代理费,总计为:人民币壹 )。此费用已包含税费等所有费用,但乙方应先行提供全额正规发票。
户名:上海 有限公司
银行:招商 田林支行
账号:121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的规定。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委托事项出现不应有的损失时,双方应本着将损失减少至最小的原则,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同时违约方应承担直接损失责任。
2.  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 乙方在超过三个月未按照甲方要求履行代理注册商标的义务,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双倍的商标注册代理费用,并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4. 乙方应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受理通知书、公告通知书、商标注册证书等法律文件)唐荣海,并在收到后5工作日内送达甲方。如乙方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超出10工作日未送达甲方,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5. 乙方保证在代理甲方商标申请注册前、注册过程中及注册完毕3年内不向任何除注册商标管理机关之外的第三人泄露甲方商标,否则乙方按合同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6. 因下列原因所产生的注册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的注册驳回风险,由乙方承担。
(1)、根据《商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2)、根据《商标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上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3)、根据《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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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已经查询得知的在先疑似商标和查询盲期内(查询之日起至前8个月)的申请而存在的驳回、部分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
7. 附件一的方案,是根据商标局的数据库库检索分析后确定,方案里面已经提示了商标注
册风险,甲方已经充分理解上述注册风险的存在,并承担这些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因商标局数据库已经声明“数据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因数据不准确而导致注册不顺利,不属于“乙方工作失误”。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代理业务完成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另行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附件(《商标案件信息确认清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上海麦 团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  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A07-13室
2017年  月  日                            2017年10月30日
商标案件信息确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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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上海麦特 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
上海市 一层
注册申请
指定商标
不指定颜
备注:商标图样以实际提供为准
指定类别
及指定商品/服务项目
35类:1.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2.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3.替他人推销;4.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5.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6.人事管理咨询;7.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8.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9.会计;10.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截止)
第35

商标查询
(是  否 已指示商标查询并出具报告)
单位确认
单位公章请盖在此栏
确认日期
2017年  月  日
备注
申请商标存在:“ 在先商标。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0:30: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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