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
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1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注1-2);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飞地经济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7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
全管理。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轧鲲等);
(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6)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9)无增强的塑料制压力容器。
1.5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安全附件及仪表。
1.5.1  压力容器本体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简节(含变径段)、球壳板、非圆形容器的壳板、封头、平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热交换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 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5.2  安全附件及仪表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
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容器上的压力、温度、液位等测量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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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不符合TSG 21-2016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1.7  监督管理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  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
2.1  按介质分组
赤峰学院学报编辑部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
(1)第一组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我的忏悔
2.2  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表示。
2.2.1  毒性介质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0.1mg/m3~1.0mg/m3;中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1.0mg/m3~10.0mg/m3;轻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Omg/m3。
2.2.2  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气、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2.2.3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按照HG 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HG 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组别。
2.3  压力容器分类方法
2.3.1  基本划分
分组网压力容器的分类应当根据介质特征,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分类图,再根据设计
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m3),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
(1)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分类见图A-1 ;
(2)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分类见图A-2。
图1压力容器分类图:第一组介质
线圈电阻图2 压力容器分类图:第二组介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18: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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