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论文

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保护问题论⽂
2019-09-27
未成年⼈是⼀个特殊的体,从法律⾓度解释,就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不具备民事⾏为能⼒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为能⼒的公民。在中国,这⼀体有3.8亿。
未成年⼈的保护在全世界都受到特别的重视。中国在这⽅⾯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然⽽ 近年来,作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进⾏采访报道的时候,却屡屡发⽣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的侵害。
⼀、对受害未成年⼈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未成年⼈是社会中的弱势体,常常成为受欺负、受侵害的对象 ⽽新闻媒体⼜常常对他们“雪上加霜”。如今年初在京某电视台法制栏⽬曾报道了⼀名16岁少⼥遭的事件,电视画⾯上竟然未对这位少⼥做任何的保护处理,既没有让她背对观众,也没有在她的正⾯形象上做“马赛克”遮挡,使这⼀位⾁体上受欺凌的少⼥⼜遭受了⼀次更⼤的精神伤害。
《未成年⼈保护法》第3O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隐私。”在新闻报道中,⼀些新闻单位时常忽略这⼀规定。有⼀雇主残酷虐待⼩保姆的案例,少数报刊为招揽读者,在报道
茂名px事件中不厌其烦地披露雇主对⼩保姆耍流氓的犯罪细节,详尽报道⼩保姆受辱的经过,⼀家报纸甚⾄从公安机关来该案的预审记录,在报纸上不加选择地登出来。再者,还有⼀些报刊在报道打击拐卖少⼥的新闻中,详细披露少⼥受辱的情况,尔后,⼜在报道中登出该少⼥的姓名或家庭所在地;还有的报刊刊登被拐卖少⼥与解救她们的公安⼈员依依惜别时的新闻照⽚,电视新闻报道中也时常播出类似的镜头。诸如此类的做法,在被拐卖少⼥的家乡所在地,也很容易引起当地⼈们的注意,实际上间接地披露了少⼥被拐卖受辱的隐私,也是不妥当的。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新闻报道⾃然对此颇为关注。但是在这些新闻报道中也有两个偏向:⼀是对未成年⼈犯罪情节过程表现过细,容易造成其他未成年⼈模仿,导致更多的未成年⼈犯罪。如去年12⽉浙江省永嘉县桥头中学学⽣邹昭静被同班两名同学、、杀害的事件,从这两名同学如何骗邹昭静出校,到如何要钱、如何杀死他等等,新闻报道中表现的⼗分详细;⼆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的出⽣地、家庭、学校、⽼师、⽗母等交待的过分详细,甚⾄还进⾏了专门采访。
前不久,⼀家地⽅电视台在报道当地刚刚抓获的⼀少年犯罪团伙的新闻中,电视屏幕上—⼀出现这些未成年犯罪⼈的特写镜头。与此同时,播⾳员将每⼀名犯罪少年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和年级、⽗
母亲职业等情况,—⼀向观众作出介绍。如此做法,更是严重违反《未成年⼈保护法》的。这样,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在获取新⽣重新⾛进学校、⾛向社会时⼏乎没有“栖⾝之地”。
三、其它⽅⾯侵害未成年⼈权益的问题
湿婆之舞在涉及未成年⼈采访报道的其它⽅⾯,也有⼀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未成年⼈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这⼀条款的规定,新闻单位⼀般说来是不可能直接违反的。但有的新闻单位由于疏忽⼤意还是出了问题:⼀家报纸曾刊登过⼀条评选“⼗佳保姆”并予以表彰的新闻,遗憾的是,被表彰的“⼗佳保姆”中,最⼩的⼀名保姆竟然是个年龄只有15岁的⼩⼥孩。
另外,在现今某些报刊上,甚⾄在以青少年为读者对象的⼀些青少年报刊上,为了招揽读者,也时常出现具体描绘淫秽、暴⼒、凶杀、恐怖等⽅⾯内容的⽂章或作品。在某些地⽅电视台公开播放⼀些录像节⽬中,也不乏表现淫秽、暴⼒、凶杀、恐怖等内容的画⾯。报刊、电视台的这些做法,对于未成年⼈的⾝⼼健康是极为不利的,也是《未成年⼈保护法》所不允许的。
舒玉泰在⼀些新闻单位中,时常出现⼀些侵犯未成年⼈著作权的情况,有的新闻单位刊登、播放和使⽤未成年⼈的作品,以著作权⼈尚未成年为由,不署上作者的姓名,不按规定⽀付作者应得的报酬。还有的不经未成年⼈的允许和同意,⾮法刊登、选编和使⽤未成年⼈的作品。这些⾏为,不仅直接违反我国
的《著作权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保护法》。
四、原因和对策
1、轻视未成年⼈现象google 学术
许多新闻从业⼈员头脑中有这么⼀种观念,认为成年⼈才具有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才具有合法权益,⽽未成年⼈似乎就没有。所以在采访报道中,对成年⼈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还⽐较注意保护,怕惹上官司。⽽对未成年⼈似乎就不屑⼀顾了,好像未成年⼈就是他们任意摆布的对象,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拍摄就怎么拍摄,想怎么“暴露”就怎么“暴露”。实际上,未成年⼈享有许多成年⼈所没有的特殊权利,未成年⼈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
2、法律知识⽋缺,法制观念淡薄
精神卫生法全文造成未成年⼈在新闻报道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新闻从业⼈员的法律知识⽋缺,法制观念淡薄。平时或许只
注重了业务知识的学习,⽽对于法律知识过问的甚少,甚⾄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在我们国家实⾏“以法治国”的今天,全社会⽇益⾛上法制化轨道的时候,这样的业务素质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其实,当你在采访报道未成年⼈事件的时候,只要看⼀看相关的法律,就可⼼中有数。《中华⼈民共和
国未成年⼈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披露未成年⼈的隐私”。《中华⼈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5条规定:“未成年⼈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公共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的资料”。
3、营造保护未成年⼈的社会⽂化环境
应当承认,我们的许多新闻从业⼈员是关⼼未成年⼈健康成长的,敢于为未成年⼈仗义执⾔,提供舆论帮助。许多未成年⼈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的社会反响,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使问题得到了合理解决,保护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就是有⼀些在新闻报道中侵害未成年⼈权益的现象出现,也不是从业⼈员故意所为,⽽是其法律知识⽋缺以及综合素质不⾼所造成的。所以 加强新闻从业⼈员的法律观念,学习掌握保护未成年⼈的相关法律知识⼗分必要。这样,将会促进新闻从业⼈员更好地做好有关未成年⼈的采访报道,使新闻媒体的信誉度更⾼,法制性更强,也能进⼀步营造保护未成年⼈良好的社会⽂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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