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讲解

跨国采购网挂机平台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资本运营论文
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落实《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和《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规定,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该业务,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车载卫星电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疆农业科学(一)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和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业务。
(二)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三)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
(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4、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
5、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
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业务
质权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或《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
2、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
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业务
1、在质押登记未解除之前,质权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质押标的物的相关信息。
2、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质物信息查询申请表》;
(2)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
(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
(四)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且当事人就质权实现协商一致的,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
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押双方同意由质权人单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1)实现质权的情形;(2)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3)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3、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申请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
(2)质押证券处置协议或质押合同;
南寒水石(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申请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
(5)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的,应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受理证明;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方可以选择到本公司柜台,也可通过具有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申报。选择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的,质押
浓缩铀
证券应托管在该证券公司。
5、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相关约定,可由出质人自行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质押双方也可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质押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时,应当与证券公司事先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以下内容:(1)实现质权的情形;(2)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名称)作为第三方,在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及时将处置所得资金划至质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包括质权人开户行、开户名称及银行账户号)。
6、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出质人自行卖出相关质押证券的,应于卖出当日及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卖出证券有关数据信息。出质人未及时申报或申报数据信息存在错误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7、质押证券被卖出后,证券公司应对被卖出质押证券的成交数据进行确认,并于卖出当日15:00以前通过D-COM系统“登记存管”—“流通股冻结”—“冻结解冻”菜单,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
本公司将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确认的成交信息以及证券公司申报的质押证券卖出信息,在当日日终扣减出质人证券账户内的相应证券。证券公司未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或报送信息存在错误的,本公司日终依次按以下顺序确定当日该证券账户的卖出证券并进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42: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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