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异丙酚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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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03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变更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决策部署,实现规则有序衔接,
我会拟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v,v),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v),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日。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3日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李含琳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六、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票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八、删除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
九、第八十条修改为“公司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于幼军是谁的女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五条 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lec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规定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