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公告〔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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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布之⽇起施⾏,原《关于证券投资基⾦执⾏〈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和《关于进⼀步规范证券投资基⾦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同时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以下简称基⾦)及时、准确地进⾏份额净值计量,更好地保护基⾦份额持有⼈的合法权益,现就基⾦估值业务和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制定本指导意见:
⼀、估值业务基本要求
(⼀)为准确、及时进⾏基⾦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管理⼈应制定基⾦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估值的程序和技术;建⽴估值委员会,健全估值决策体系;使⽤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确保估值⼈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
(⼆)基⾦管理⼈对投资品种进⾏估值时应保持估值程序和技术的⼀致性。同⼀基⾦管理⼈对管理的不同基⾦持有的具有相
同特征的同⼀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为确保估值程序和技术的持续适⽤性,基⾦管理⼈应建⽴定期复核和审阅机制,以确保相关估值程序和技术不存在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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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管理⼈应充分理解相关估值原则及技术,与托管⼈充分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托管⼈在复核、审查基⾦资产净值和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阅基⾦管理⼈采⽤的估值原则及技术。党对估值原则及技术有异议时,托管⼈有义务要求基⾦管理⼈作出合理解释,通过基⾦商讨达成⼀致意见。
(四)紧急管理⼈应履⾏与基⾦估值相关的披露义务,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变化、假设、输⼊值、对基⾦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估值有重⼤影响的信息。
当基⾦管理⼈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限度保护基⾦份额持有⼈利益的原则进⾏临时公告。
(五)基⾦管理⼈改变估值技术,导致基⾦资产净值变化在0.25%以上的,应就基⾦管理⼈所采⽤的相关估值技术、假设及输⼊值的适当性等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对基⾦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对报告期间基⾦的估值技术及重⼤变化,特别是对估值的适当性,采取外部信息进⾏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等发表意见。
(六)货币市场基⾦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估值原则确定投资品种的影⼦价格。
⼆、估值的基本原则
基⾦管理⼈在确定相关⾦融资产和⾦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在当前情况下适⽤并且有⾜够可利⽤数据和其他信息⽀持的估值技术。
有⾜够可利⽤数据和其他信息⽀持的估值技术。
中国博士后(⼀)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报价且最近交易⽇后未发⽣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事件的,应采⽤最近交易⽇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分证据表明估值⽇或最近交易⽇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次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管理⼈不应考虑因其⼤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的溢价或折价。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取在当前情况下适⽤并且可利⽤数据和其他信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可观察输⼊值,只有在⽆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值或取得不切实可⾏的情况下,才可以使⽤不可观察输⼊值。
硝酸铯(三)如经济环境发⽣重⼤变化或证券发⾏⼈发⽣影响证券价格的重⼤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估值⽇的基⾦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调整并确认公允价值。
三、估值⼯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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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可建⽴基⾦估值⼯作机制,在充分征求⾏业意见,履⾏向我会报备程序后,客队没有活跃市场和在活跃市场不存在相同特征的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提出估值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应对其出台的估值指引进⾏定期评估和修订。
基⾦管理⼈和托管⼈在进⾏基⾦估值、计算基⾦资产净值及相关复核⼯作时,可参考⾏业协会的估值指引,但不能免除相关责任。如果基⾦管理⼈选择服务机构进⾏估值,也不能免除管理⼈责任。
四、计价错误的处理及承担责任
(⼀)基⾦管理⼈应制定估值及资产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案。当估值或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时,基⾦管理⼈应⽴即纠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损失进⼀步扩⼤。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资产净值的0.25%时,基⾦管理⼈应及时报告我会。
(⼆)基⾦管理⼈和托管⼈在进⾏基⾦估值、计算或复核基⾦资产净值的过程中,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合同约定,给基⾦财产或基⾦份额持有⼈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为给基⾦财产或基⾦份额持有⼈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附则
北京青春公开募集基⾦执⾏估值核算时应遵守本指导意见。基⾦管理公司及其⼦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管理⼈管理的私募投资基⾦可根据合同约定,参照执⾏。
证券、期货等⾏业协会根据⾏业需求建⽴估值⼯作机制的,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估值原则。各协会之间应就估值⼯作加强沟通,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投资品种的估值指引应保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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