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29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熊维江
关于就《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
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新要求,我会研究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吕冠成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
中国证监会
2020年2月29日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证券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 资信评级、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数据库系统 中国证监会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 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
(一) 为证券的发行、 上市、 挂牌、 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 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服务机构、 基金托管机构制作、 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877uu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 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 其审计对象的总资产、 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 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 15%的, 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为下列证券活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制作、 出具法律意见书, 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
蒸汽喷嘴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 上市公司收购、 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 上市公司合并、 分立及分拆;
(五) 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七)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发行证券、 将其证券在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八)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九)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以及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 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
(一) 为证券发行、 上市、 挂牌、 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 并购标的等制作、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 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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