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

公⽤电信⽹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分摊办法
⽂号:信部电[2003]454号
颁布⽇期:2003-01-01
执⾏⽇期:2003-12-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互联结算
第三章结算时间单位、结算周期及结算地点
第四章⽹间结算的技术保障
第五章⽹间结算的实施与争议处理
第六章互联中继费⽤的分摊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则
中知网第⼀条为促进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电信⽹间互联,正确处理与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电信⽤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下列公⽤电信⽹间互联后的电信业务结算,以及互联中继的费⽤分摊:
(⼀)定本地电话⽹:
(⼆)内长途电话⽹:
(三)国际电话⽹;
(四)IP电话⽹;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
(六)卫星移动通信⽹;
(七)互联⽹⾻⼲⽹;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
第⼆章互联结算
第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的附件《电信⽹间互联结算表》的规定,进⾏互联结算。
第四条卫星移动通信⽹与其他电信⽹的互联结算,国际及港澳台的去话呼叫和互联结算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参照本办法附件《电信⽹间互联结算表》中的相关规定商定。
第三章结算时间单位、结算周期及结算地点
第五条在本地⽹范围内,固定⽤户通过⽹间互联点过⽹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分钟为单位,不⾜⼀分钟按⼀分钟计算。
第六条在本地⽹范围内,移动⽤户呼叫固定⽤户,以及通过⽹间互联点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分钟为单位,不⾜⼀分钟按⼀分钟计算。
第七条国内长途电话呼叫、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IP电话呼叫,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6秒钟为单位,不⾜6秒钟按6秒钟计算。
第⼋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间应按双⽅签订的互联协议中商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地点进⾏⽹间互联结算。
第四章⽹间结算的技术保障
巴特沃斯低通滤波器第九条互联双⽅在互联点两侧的关⼝局交换设备,以及双⽅各⾃⽹络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及规范性⽂件的要求。
第⼗条互联双⽅在互联协议中应明确各类话务的路由组织原则,清晰地规定互联中继分或合设置,并保证主、被叫号码的正确传送。未经双⽅同意,互联⼀⽅不得更改。
第⼗⼀条互联双⽅应实时对本⽅结算系统中的通话清单进⾏监控,对⽹间的异常话务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同时要制定异常话务处理流程,以加强结算处理的准确性。
第⼗⼆条互联双⽅应确定码号交换流程,并根据流程定期(或实时)汇总、交换码号资料,以保证结算处理的准确性。
第五章⽹间结算的实施与争议处理
第⼗三条互联双⽅(计费⽅与核对⽅)应以互联点两侧关⼝局交换设备的原始计费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并据此形成结算账单。结算账单按业务统计或汇总统计、以本地⽹为单位或以省为单位由互联双⽅商定。
第⼗四条互联双⽅在进⾏⽹间结算时,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上⼀个结算周期的结算账单。结算账单应包含双⽅各种⽹间通话类型的通话总时长、总次数、结算⾦额等内容。
第⼗五条当互联⼀⽅不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要求交换结算账单时,视为不能提供结算账单,则以另⼀⽅的结算账单(或数据)为准确认结算⾦额。应对⽅的要求,提供结算账单的⼀⽅应向对⽅出具结算计费清单。当双⽅均不能提供结算账单时,双⽅可根据最近⼀期已确认的结算⾦额,协商确认当期结算⾦额。westlaw
第⼗六条当双⽅均按时提供⽹间结算账单,且双⽅的计费数据⽆差异时,互联双⽅应确认结算⾦额。
当双⽅的计费数据差异⼩于等于3%时,以双⽅的计费数据的算数平均值为准确认结算⾦额。
注:计费数据差异=双⽅数据差值/双⽅数据算术平均值×100%,下同。
第⼗七条当双⽅均按时提供⽹间结算账单,但双⽅的计费数据差异⼤于3%且⼩于等于10%时,可以双⽅计费数据的算数平均值为准确定预结算⾦额;当双⽅的计费数据差异⼤于10%时,可以双⽅的上⼀
期数据为准确定预结算⾦额。第⼗⼋条预结算⾦额确定后,双⽅应确定计费数据的核对计划,进⾏计费数据的核对⼯作,最终确议结算⾦额。
互联双⽅在互联协议中应明确具体的计费数据核对原则和流程。
scarlett蕙珈第⼗九条互联双⽅根据核对前的预结算⾦额和核对后确认的结算⾦额的差额,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确定调账⽅案。调账⽅案在下⼀个结算周期内实施。
第⼆⼗条双⽅进⾏计费数据的核对⼯作时,应分析误差原因,并在双⽅商定的时限内对责任⽅⽹络进⾏改造或调整,纠正误差。
在责任⽅⽹络进⾏改造或调整期间,双⽅应商定结算⾦额的确认⽅案。若责任⽅在双⽅确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络改造或调整,则以⾮责任⽅的相关计费数据为准确认结算⾦额。应对⽅的要求,提供结算账单的⼀⽅应向对⽅出具结算计费清单。
第⼆⼗⼀条若双⽅⽆法对计费数据的核对结果或误差原因达成⼀致意见,任何⼀⽅可根据《公⽤电信⽹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期间,双⽅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预结算。
第⼆⼗⼆条根据监督抽测结果,若⼀⽅在技术、计费、业务管理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另⼀⽅相关数据为准,最终确认结算⾦额。若双⽅在技术、计费、业务管理等⽅⾯都不同程度地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地⽅通信管理局根据对结算准确性的影响程度,按⼀定的⽐例进⾏调整处理,最终确认结算⾦额。
结算⾦额最终确认后,互联双⽅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调帐。
监督抽测后,责任⽅应⽴即对本⽹络进⾏改造或调整,纠正误差。
第⼆⼗三条互联双⽅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结算付费⽅将已确认的结算⾦额、预结算⾦额或预结算后的调整⾦额⽀付给结算收费⽅。
结算付费⽅若逾期将已确认的结算⾦额、预结算⾦额或预结算后的调整⾦额⽀付给结算的收费⽅,则在所应付的⽹间结算费⾦额之外,付费⽅每⽇按应付⾦额的3%。向收费⽅⽀付违约⾦。
第⼆⼗四条对于⽹间结算的其他纠纷,双⽅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均可按《电信⽹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第⼆⼗五条互联双⽅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在结算协议中对上述原则、结算差异分析及结算数据调整等具体结算事宜进⾏明确和细化。
第六章互联中继费⽤的分摊
第⼆⼗六条互联双⽅可采⽤⾃建、共建传输线路,或租⽤电路⽅式实施互联,具体⽅式由承担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决定。
第⼆⼗七条在本地⽹范围内,互联双⽅采⽤共建传输线路⽅式实施互联时,遵循各⾃承担⼀半及以下原则分摊建设费⽤,并拥有相应产权: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陆地蜂窝移动通信⽹与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陆地蜂窝移动通信⽹、卫星移动通信⽹互联时,各⾃承担本⽅去话⽅向的中继电路费⽤。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IP电话⽹与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陆地蜂窝移动通信⽹互联时,由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IP电话⽹⼀⽅承担互联中继电路(不含对⽅交换机端⼝)费⽤。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与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陆地蜂窝移动通信⽹互联时,由互联⽹⾻⼲⽹⼀⽅承担互联中继电路费⽤。
第⼆⼗⼋条在本地⽹范围内,互联双⽅采⽤租⽤电路⽅式实施互联时,遵循以下原则承担互联电路租费(数字电路的资费标准):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陆地蜂窝移动通信⽹与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陆地蜂窝移动通信⽹、卫星移动通信⽹互联时,若中继电路为单向中继,各⾃承担本⽅去话⽅向互联电路租费:若中继电路为双向中继,各⾃承担⼀半的互联电路租费。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IP电话⽹与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陆地蜂窝移动通信⽹互联时,由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IP电话⽹⼀⽅承担互联电路租费。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与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陆地蜂窝移动通信⽹在同⼀营业区互联时,由互联⽹⾻⼲⽹⼀⽅承担互联电路租费(互联⽹中继线的资费标准);当跨营业区互联时,由互联⽹⾻⼲⽹⼀
王家新的资料⽅承担互联电路租费。
第七章附则
第⼆⼗九条在本办法附件《电信⽹间互联结算表》中列出的结算关系及结算标准,若有变动,予以重新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2003年12⽉1⽇起施⾏。《电信⽹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信部电(2001)195号)同时废⽌。备注:光导纤维照明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3.12.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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