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特殊主体入刑必要性研究

足球特殊主体入刑必要性研究
作者:王水明
来源:《体育学刊》2013年第03
        要:足球是一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尤其是其会引发一系列的足球违法犯罪行为。当前,足球运动员、裁判员、足球官员、足协管理人员等行为,并不能视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司法反赌因此而受到限制。该部分主体的严重危害性,决定了其入刑的必要性;从刑法自身完善的角度来考虑,有必要将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球员等入刑不仅可以严密法网,而且对预防足球以及与足球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其他体育事业的赌博行为都具有积极意义。
        过氧化值 词:体育法;足球;入刑受话器
        中山舰事件之谜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四氯化碳萃取碘201303-0050-05
        足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足球赛事为博弈对象,未经国家允许,利用足球赛事的相关结果,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分配金钱的行为。近年来,伴随足球运动职业化的发展,赌
球也愈演愈烈,并严重阻碍了中国足球事业的职业化之路。尤其是足球运动员、裁判员、足球官员、足协管理人员以及足球俱乐部等特殊主体的参赌行为,更是危害严重。与此同时,控防与治理等足球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措也在日益加强。近来的一场足坛反腐运动已渐结束,对与有关的行贿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行为给以严惩,却不见对行为的直接评价与处理。这些处理在刑法体系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足球反赌来说却不尽如人意,对控防与治理来说也不够深入。
        1 法律规制的不足
        1.1 刑事立法无法规制
        一般情形下,球员和其他足球从业者,不符合暖通系统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罪特征,只能纳入治安管理处罚和体育行政处分的范畴。但如果球员组织本队多名球员下注,以本队比赛为赌博对象,在比赛中操控球队故意输球,从而使比赛结果符合自己投注情况,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则符合聚众赌博陶相礼的特征,可以构成赌博罪。如果球员、教练或者俱乐部管理人员与赌博集团或团伙相勾结而的,构成共同犯罪而成立赌博罪;如果上述人员与赌博集团或团伙相勾结而打假球,引诱他人投注的,则可能构成
[1]。之前的研究认为对于组织人员的行为,则可以认定为赌博罪或开设罪;对于其他人员,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特征,也应当认定为赌博罪。如果地下公司或者人员以发行私彩的形式谋取利益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但是,这些罪名所针对的并不是行为,其所探讨的并不是是否构成犯罪,而是对与相关的行为,如聚众赌博、、开设等行为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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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赌球   行为   足球   赌博罪   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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