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足球裁判身份的法理分析

我国足球裁判身份的法理分析
沧州市第二实验小学备受关注的“黑哨”龚建平受贿案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在对其犯罪定性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人们至今众说纷纭。这充分说明了法制建设在我国体育竞赛方面的滞后。本文试图通过对此类事件的探讨,对中国足坛“黑哨”现象进行综合分析,以希为加强体育裁判职业道德建设,督促对裁判员公平执法的力度,完善体育竞赛体制、立法以及规范司法程序等提供理论依据。
标签:足球裁判;黑哨;立法
一、问题的提出
黄纪宪200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对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依据刑法第163条“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03年1月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判决认定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之便,接受请托,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受贿罪成立;随后对龚案的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轰轰烈烈的“黑哨案”至此告一段落。但是,由此案而暴露出来的关于体育行业中的法制问题,时至今日人们对此仍是众说纷纭。通过对中国足坛“黑哨”现象进行综合
分析,以希为加强体育裁判职业道德建设,督促对裁判员公平执法的力度,完善体育竞赛体制、立法以及规范司法程序等提供理论依据。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
www.uy20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归纳法,对中国足球裁判员的身份定位与足协管理的定性进行分析。
三、中国足球裁判员身份的法律分析
(一)中国足协组织性质和定位。
中国足协是管理中国足球行业的全国性协会。对于中国足协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第31条、第40条以及足协章程均明确规定,中国足协是依据体育法和国务院社团管理登记条例而设立的社会组织;该组织依据法律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授权,享有与足球运动相关的管理权、处罚权以及对外代表国家的权力;其所制定的所有章程和规则,对于与足球运动有关的一切竞技活动以及所有的足球会员组织,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由此可见,与以“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为显著特征的其他国家足协相比,中国足协并不是足氟碳表面活性剂
球行业的自律性社会组织,在分析其法律性质时必须特别加以注意。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33: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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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足球   裁判员   裁判   分析   黑哨   组织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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