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29
【字 号】包府发[2011]76号
特勤机甲队2【施行日期】2011.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包府发〔2011〕7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统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效促进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
  (一)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中央、自治区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明确了水资源管理要凸显“最严格”制度,提出了水资
源管理的“三条红线”。我市是全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多年平均水资源量10.14亿立方米,可供开发利用水资源量仅为6.0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不足350立方米,仅为全国及自治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5%左右,特别是城市规划区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立方米,后山地区十年九旱。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利用率低等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的承载力接近饱和,生态环境和水资源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工程性缺水和结构性缺水的情况日益严重,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通过制定严密的制度、采取严格的措施,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适应与应对水资源约束的能力,是在水资源管理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应对我市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解决我市复杂的水资源问题的根本要求,对转变水资源利用方式、推进社会发展进步,对实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物业管理教程  二、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青山区、昆都仑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规划区部分、石拐区城市规划区部分、稀土高新区和白云鄂博矿区的水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直接管理。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规划、统筹、配置城市规划区的水资源。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全市地下水资源的开采计划,并依法划定公布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保护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坚决遏止乱采滥采地下水资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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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六)加快制定和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与综合治理规划,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分析确定城市规划区各类水资源的可利用量,研究确定城市规划区各类供水工程的布局、形式、规模,制定城市规划区水环境治理与水资源循环利用总体规划、中水资源综合利用配置方案,构建城市水资源利用循环体系,打造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与优化配置系统,实现我市城市水系统良性循环。
被遗忘的稻草  三、建立水权制度,运用水权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七)目前,国家、自治区分配给我市工业和城市生活取用黄河水指标已经满额度取用。按照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办法》的规定,新增工业用水项目和
其他建设项目或工业园区必须投资黄灌区农业节水工程建设,由农业节水量转让取得用水指标。根据《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和《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新增黄河用水项目,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水权转让事宜。
  (八)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水权转让实施办法,规范水权转让工作。
  (九)从2011年7月1日起,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新增工业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取用黄河水,必须通过水权转让途径解决用水指标。新增用水项目从画匠营子水源地、镫口工业供水工程、大青山应急水源工程等已建成供水工程输水管网取用水的,取用水量10万立方米/年(300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各类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予以用水许可审批,通过水权转让取得用水权,缴纳水权转让费。水权转让费为年取用水总量(立方米)乘以水权单价,水权单价随水权转让工程建设投资等费用的变化而变动。水权转让费由各旗、县、区政府或工业园区统筹上缴,也可由用水业主单独上缴。水权转让费统一缴入市财政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权转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水权使用有效年限为25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取水应重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
  (十)任何供水、制水企业不得擅自向用户承诺供水,需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向项目用水单位供水。
结构体数组>白帆文学社  四、实行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十一)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红线。“十二五”期间全市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1亿立方米之内,其中黄河水控制在自治区分配指标之内,地下水控制在4亿立方米之内;力争每年压减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开采量10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状况根本扭转,实现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对用水单位制定明确的年度用水计划,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任何地区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取水计量监管,对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一律不再审批新增取水。
  (十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依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管理权限内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得越权审批;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个人)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取水。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用水,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执行,从严控制使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
  (十三)强化计划用水考核。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取水实行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备井技术档案和台帐,定期检查地下水取水户的用水情况和计量设施完好情况,各用水户必须在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换的,依据《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按水泵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足额征收水资源费。
  (十四)严格执行“三个一律不准”。2011年起,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不准再审批新的自备水源井,一律不准使用地下水进行土建工程建设,一律不准收取违法取水的在建新建土建工程水资源费;对违规使用地下水的业主,依法惩处,无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坚决封停。
  (十五)建立明确的地下水使用退出机制。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生活饮用水和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外,工业、经营服务业、绿化等用水一律退出使用地下水,符合水源置换条件的地下水源井坚决予以关闭、封停;对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工艺和技术规范需求的自备井,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征收地下水水费,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用水,限量开采,强化监控,并随公共供水条件的改善适时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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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水资源   用水   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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