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10.14
施行日期
2011.10.14
文号
皖银监发[2011]21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蒂埃里 亨利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银监发〔2011〕21号)
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东莞银行合肥分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业务创新监管工作的要求,规范我省银行业业务创新监管工作,加强业务创新监管协调,根据银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和部署,现就业务创新监管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业务创新风险监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处要高度重视银行业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准确把握业务创新的发展方向,坚持金融创新紧贴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坚持“简单、实用、透明”原则,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进一步规范本系统、本辖区、本部门业务创新管理和监管工作,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银行卡、代理保险、电子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以及其他市场风险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完善公众金融教育服务长效机制,切实履行银行业社
腐蚀试验会责任,防范银行业声誉风险,确保业务创新规范、稳健发展。
  二、明确业务创新监管职责分工
  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银监局城商非现处(以下统称为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负责业务创新监管协调的日常性工作,为各机构监管处、银监分局业务创新监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业务创新管理的总体要求,汇总报告全省业务创新监管全面和重大专项工作,协调全局性业务创新监管工作的开展,牵头研究分析全省业务创新监管政策措施;各机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具体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监管工作,对业务创新具体实施准入监管、风险监测、现场检查、内控评价等。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业务创新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本系统业务创新统筹规划、业务创新报告报表和有关信息报送工作,具体负责与银监局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的联系沟通。个人理财业务、银行卡、银证保合作、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电子银行、市场风险、公众教育服务等重点工作,也应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及人员名单于2011年10月18日前报银监局相应的机构监管处和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各1份(表1)。
  各银监分局应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业务创新监管协调工作,各机构监管处也应指定业务创新监管负责人和协调工作联系人,协调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创新监管协调部门的联系沟通和资料报送工作。各银监分局负责部门、联系人员名单,各机构监管处联系人员名单于2011年10月18日前提供给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表2)。
  三、加强创新监管工作联动
  银监局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应加强业务创新监管的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和横向互动,与机构监管处建立业务创新监管联动机制,分层级召开辖内业务创新监管联动工作会议,及时会商、研判辖区业务创新发展和风险管控形势,加强业务创新监管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加强对创新重点领域的监测分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通报业务创新重点领域监管情况;机构监管处要加强与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的信息沟通,于季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业务准入许可报备一览表(表3)、个人理财产品报备情况一览表(表4)提供给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变化或违规问题,应及时采取跟进措施,并向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通报。涉及业务创新的准入、现场检查、风险提示和非现场监管文件同时抄送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可事先征求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的意见。
  银监局建立业务创新监管信息载体,及时反映辖区业务创新发展和监管情况,鼓励规范金融创新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应及时总结本系统、本辖区金融产品、服务、体制机制、风险管理模式等创新领域的经验和创新做法,分析创新领域新风险、新问题,并及时报送本系统、本辖区金融创新信息,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2篇。创新监管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工作动态、创新特和经验总结、创新领域风险分析、业务创新研究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牵头部门同时为业务创新信息联系部门,银监局将择机通报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并与业务创新监管工作评价相挂钩。
  四、进一步规范业务创新监管资料报送工作
  按照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工作部署和要求,业务创新监管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
  (一)业务创新工作报告
  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度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向银监局报送业务创新工作总结半年报、年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系统、本辖区业务创新管理做法及成效;银监会、银监局业务创新协调部署工作开展情况;本系统、本辖区业务创新产品基本情况
并填列业务创新名录表(表5);各类创新业务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理财业务、银行卡、代理保险、电子银行、衍生品业务、信贷资产转让、银信合作业务等);各类创新业务媒体、诉讼和投诉处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下一阶段工作打算。
  (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
  1. 个人理财业务发售计划实行报告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前10个工作日,由其法人机构向银监局报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最迟在开始发售理财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报告。理财报告(电子、纸质文件)报送银监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分办,机构监管处主办。
  2.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银监局。
横山大刀队  3.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月后(季后)7日前向银监局报送商业银行个
人理财产品销售情况调查表(月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到期预测情况调查表(月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重点产品重点客户情况表(月报),增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统计表(月报,表6),原要求报送的商业银行尚存续个人理财产品调查表(季报)不再报送。报表同时报送银监局对应的机构监管处和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信贷资产转让报告
  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要求,在每季次月7日前,向银监局机构监管处报送信贷资产转让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机构监管处审核后于8日前附送一份报告原件给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辖区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报告由相关机构监管处上报银监会。
  (四) 信用卡业务报告
我的青春谁做主台词  1.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对信用卡业务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按年编制《信用卡业务年度评估报告》。《信用卡业务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内容参照《信用卡业务监管管理办法》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将《信用卡业务年度评估报告》正式行文报送银监局。
  2.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季末次月15日前报送信用卡业务分析报告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情况统计表》(表7,原皖银监办〔2010〕112号要求商业银行银行卡风险情况统计表不再报送),分析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信用卡业务开展基本情况。
  (2)《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3)内控及风险管理情况分析,并反映可疑交易、商户风险及监测情况。
  (4)媒体有关负面舆情、诉讼、投诉及处理情况。
  (5)存在问题和建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分析报告、报表同时报送银监局对应的机构监管处和业务创新监管
协调部门(纸质版和电子版)。
  3. 开办信用卡相关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办〔2011〕129号)文件要求,于2012年1月10前将相关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告安徽银监局对应的机构监管处和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报告
  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局报送代理保险业务报告,并同时报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相关情况统计表,报告内容参见《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皖银监发〔2010〕24号)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分析报告、报表同时报送银监局对应的机构监管处和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纸质版和电子版)。
  (六)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报告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其自身衍生产品业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并将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同时报送银监局对应的机构监管处和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纸质版和电子版)。
  (七)市场风险管理报告
  根据银监会2011年重大监管工作督办方案要求,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机构监管处、银监分局应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市场风险防控情况报送银监局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
病毒分析  上述监管资料、报表纸质版报送应加盖报送单位公章。今后,我局需要增减或变更的报表、报告,予以提前通知。
  银监局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城商非现处)业务创新监管联系人
  理财业务联系人:刘晨然 张伟民
  银行卡业务联系人:张伟民 刘晨然
  银证保业务联系人:张伟民 刘晨然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联系人:张伟民 刘晨然
  银信合作业务联系人:刘晨然 张伟民
  衍生产品业务和市场风险联系人:刘晨然 白永志
  电子银行业务联系人:张伟民 白永志
  公众教育服务联系人:张伟民 白永志
  业务创新工作报告联系人:张伟民 刘晨然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8:27: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227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业务   创新   监管   报告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