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9.26
【字 号】
三只小猪和狼的故事∙【施行日期】2014.09.26
亚德里亚海∙【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在沪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
  2014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 [2014] 127号文,以下简称127号文)。我处根据银监会三部的指示,现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执行近期各项同业务管理规定方面的监管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领会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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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冲氙灯  一、外国银行分行应充分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同业业务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规范同业业务的经营和发展,管理好同业业务的相关风险。
  二、两个同业业务指标作为外国银行分行的监测指标
  127号文第14条的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该条所规定的两个同业业务指标,作为外国银行分行的监测指标,而不作为考核要求。但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利用此条款成为同业业务监管套利的工具,若发现有故意实施监管套利
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给予以严厉查处。
g革命  三、关于专营部门的设置原则
  140号文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4] 140号文)中第一条“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专营部门的设置方面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可不要求统一模式,而是重在符合“统一归口管理、风险可控,的要求。外国银行分行的同业业务风险管控应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外国银行分行总行或地区总部对境内分行的同业业务应当有统一的风险管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周仲强山东辱母案例分析
  :3865046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上海监管局外资银行分行非现场监管处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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