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0.11
【文 号】银监办发[2014]250号
【施行日期】2014.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250号)
全后汉文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jis标准  为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 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要求(以下统称同业新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建设,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新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自查范围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127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140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产业转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同业新规逐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按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逐笔对账,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违规问题要严肃进行内部问责。
  (二)监管核查。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结合银行业机构自查情况,选取辖内各类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要全部进行检查。
  监管核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由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会机关各监管部门、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牵头,细化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并与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协商确定抽查的分支机构,汇总检查报告,统筹问责处罚。二是由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向牵头单位提交检查报告和问责处罚意见。三是由会机关对口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和协调。
  二、检查范围及要点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为2014年5月17日-9月30日新发生和截至9月30日有余额的同业业务,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检查要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127号文执行情况
心理健康教育模式  1.制度流程。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流程:一是按要求对同业投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办法、业务操作流程等。二是制定全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权授信管理政策。三是对各类同业业务的资本与拨备计提制定相应的制度与办法等。
  2.业务操作。重点检查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业务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同业存款项下业务存放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将同业存款变相按一般性存款核算。二是同业借款项下业务存在与未被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交易的情况。三是同业代付项下业务存在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未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的情况;委托方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仍然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同业代付不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委托行未承担主要审查责任,未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等。四是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项下业务存在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违规行为;存在将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的违规情况;相关金融交易资产不是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金融资产;存在卖出回购
方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违规行为。五是同业投资项下业务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存在未将同业投资业务纳入同业投资类别管理的情况;同业投资业务未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等。
  3.会计核算。重点检查同业业务会计核算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各类同业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合规,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二是存在混用、错用、乱用、私设科目或账外核算、甚至不记账的情况。三是存在实际承担业务风险,但通过不规范不真实的会计记账创新业务模式规避监管的行为。
  4.内部控制。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同业业务内部控制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将全部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三是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等。
  5.资本和拨备计提。重点检查同业业务的资本和拨备计提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
是对于同业投资业务,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所投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资本与拨备。二是其他同业资产业务未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拨备、计算资本占用等。
  6.监管指标。重点检查相关监管指标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同业新规印发后,仍然继续办理最长期限超过三年的同业借款业务、期限超过一年的其他同业融资业务,业务到期存在展期情况。二是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同业融出资金(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三是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二)140号文执行情况
博思清  1.商业银行同业治理结构调整情况。重点检查同业业务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未集中上收同业业务经营权,未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全部同业业务经营。二是法人总部未集中统一授权、授信,存在办理无授权、超授权或无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业务的情况。三是未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法人总部未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未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情况。重点检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经营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2014年9月30日之后未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结算性同业存款除外)由专营部门经营。二是存在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或在已开立账户下叙作业务、存量业务到期后未及时销户,以及其他经营同业业务的违规行为。三是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本银行开展同业业务时,未做到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未保持独立性,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四是对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存在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的情况。五是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专营部门未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仍授权分支机构对外签署合同,专营部门未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并全权承担风险责任。六是专营部门设立分部的,分部人员未由总行专营部门直属管理,分部的人员、业务、系统与分支机构存在交叉,分部的资产、负债、损益未归属总行专营部门,仍在分支机构账面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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