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唯美主义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11.24
【分 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羞耻心
正文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11月24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同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09年9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建设“平安重庆”的要求,针对水域治安的实际,制定我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很有必要,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组织召开了市级相关部门、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收集到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09年11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形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许远东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及水域治安管理体制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第二条关于条例适用范围中的“岸坡”概念较为模糊,实际工作中不易界定,有可能导致公安机关内部管辖交叉、冲突,经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草案第二条第一款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及其河道内、常年洪水警戒线以下的区域,湖泊、水库及其消落带,江河、湖泊、水库中的岛屿以及水域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按此修改后,该条例适用范围更加明确,且符合我市水域的实际状况。
  针对水域范围的可变性和水域治安管理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公安机关内部相关警种的重复或交叉管理,做到既加强水域的治安防范与管理,又便民利民,法制委员会认为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故在草案中增加了“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管理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依法合理划分水、陆公安机关以及不同水域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避免管理失控和交叉重叠”的内容作为第四条第三款。同时,还对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漏列的“市公安局水上公安机关”应作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予以弥补。
  二、关于船舶和船员管理制度的改革
  市人大内司委认为:草案采取了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与治安登记制度取代过去的簿证管
理模式,对于简化管理手续,减少管理相对人行政负担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市外地区仍然执行簿证管理制度,我市部分跨省际经营、从业的,将可能因无《船舶户口簿》、《船民证》而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即:需要跨省际经营、从业的,可以到船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免费申领船舶户牌或船民证。法制委员会认为建议具有可行性,遂在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跨省从事水运经营的,可以到船籍地公安机关免费申领船舶户牌或船民证”的内容,作为附则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治安登记制度问题
  针对本草案中对船舶和船员管理设置的“治安登记”制度,市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及其他相关意见认为该制度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依据;同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登记”的做法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对管理相对人产生误解。因此,建议条文中尽量避开“治安登记”的表述。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建议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尽量减少行政许可登记的立法精神,将草案第十三条、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中的“治安登记”改为“备案”,将草案第十七条中的“治安登记”改为“登记”。
  四、关于信息备案的义务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与众不同的麻雀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便民原则,对在本市港籍船舶上居住或工作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到公安机关备案的行为由船主或船舶经营者统一办理为宜;同时,如果违反本条例,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相应地对船主或船舶经营者实施处罚,而不应该对相关的从业人员实施处罚。因此,对草案的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作了相应修改。
52se  五、关于外地港籍固定航班、航线的登记问题
  有意见认为,草案第十三条关于外地港籍固定航班、航线开通后,要到每个停泊地公安机关登记的规定,给这类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应只到一个停泊地公安机关登记,其他停泊地公安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掌握备查即可。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对草案第十三条作了相应修改。
百慕高科  六、关于水域治安防范中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草案中第十条第三款中“引导和鼓励水域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这对于加强水域治安防范、维护治安秩序起重要作用,对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引导和鼓励,但对个人应当加以限制。法制委员会认为,水域方面的运营
主体主要是企事业单位,鼓励个人建立,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因此,将草案第十条第三款改为“引导和鼓励水域企事业单位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其他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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