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5.30
抗独特型抗体∙【分 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
正文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龚琪
  ——2015年3月30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但彦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步行速度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14年11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和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对条例及时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于2014年12月19日、24日分别在荣昌县和彭水自治县召开了渝西、渝东南片区座谈会,征求了17个区县(自治县)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2015年2月,赴渝中区、渝北区部分镇、村就村镇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限额标准、村镇人居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5年3月16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框架结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五章对名镇名村保护管理作了规定,而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中,制定《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被列为预备项目。对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是在本条例专章规定,还是在《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规定要斟酌。法制委员会经与市人大城环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研究后认为,修订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对是否设“名镇名村保护管理”一章进行了反复研究,设专章规定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有利于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特旅游名镇名村全面进行保护,审议中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的框架结构未提出异议。因此,二次审议稿保留了修订草案第五章。对于如何避免该章与立法计划相关立法项目内容交叉的问题,可以在今后立法工作中进一步研究。
  二、关于村镇建设项目的限额标准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大代表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对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村镇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按层数和建筑面积划分的限额标准,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
  关于“限额以上”的层数标准。修订草案将“限额以上”农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层数标准由三层以上调整为四层以上,符合全国各地上调农村居民自建住宅层数的趋势,而四层以上建筑施工涉及房屋结构、墙体承重等方面更加复杂的技术,易发生建设安全事故,故限额标准上调建筑层数也不能太多,将“限额以上”设定为四层起步,经过了反复调研、论证和协商,是科学的,可以不作修改。
  关于“限额以上”的建筑面积标准。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53号)的规定,我市农村居民人均最大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户均最大人口数5人,按“限额以下”农村居民自建住宅最高3层计算,“限额以下”农村居民自建住宅的最大建筑面积约为450平方米。修订草案将“限额以上”的建筑面积标准由300平方米上调为500平方米,与调整后的层数标准保持了协调,是基本合理的。
梁在平
  因此,二次审议稿对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确定的层数和建筑面积限额标准未作修改,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该条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完善,如:将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学校、幼儿园”修改为“幼儿园、学校”;将第五项“道路、桥梁、隧道、村镇管网等市政公用工程”修改为“属市政公用工程的道路、桥梁、隧道等”。
  三、关于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关重大,应当加大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力度,并规定农村建筑工匠必须培训合格才能承担建筑任务。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后认为,一方面,为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对其加大技术培训和指导是非常必要的,二次审议稿在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另一方面,2004年国家取消了对农村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地方性法规必须维护法制统一,不得通过培训合格证书保留或者变相保留农村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二次审议稿删去了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中的“符合条件”等表述,对农村建筑工匠必须培训合格才能承担建筑任务的建议不予采纳。
  四、其他修改
律师法全文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对修订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对部分条文和用语的表述作了技术处理。如将“镇(乡)”统一修改为“乡(镇)”;将“其它”统一表述为“其他”;将第二条第二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的“法律法规”修改为“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不宜对法律的准用性进行规定。二是对部分条文进行了调整。
第十条的款数过多,合并后减少了款的数量;将部分规定相同或相类事项的条、款,如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以及规定农村危房的多个条、款,进行了合并。三是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作规定,本条例未作细化和补充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故删去了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
  对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中的“名镇名村”进行了定义,以进一步明确立法原意,避免对该概念的理解出现歧义。
  根据我市一些街道办事处辖有村的实际,增加一款,作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还做了其他文字修改。
游离雌三醇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来源:《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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