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
文章属性
关于远大前程的论文【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51.09.08
絮凝剂>菜园保卫战∙【文 号】
2009年7月1日【施行日期】1951.09.08
明治维新与洋务运动【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
正文
田间持水量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
  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
  (1951年9月8日)
  8年23日法秘宣字第9316号请示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是否应再向登记机关履行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的问题,我们认为经法院判决的离婚其判决书即具有离婚证书之效,当事人得不再向登记机关登记和领取离婚证。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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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离婚   法院   判决   履行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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