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8.09.26
【分 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
梁有成正文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8年9月26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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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2008年9月24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妇联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2008年9月24日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一、关于妇女权益工作经费
  有意见认为,修订草案关于妇女权益工作经费的规定较为全面,二次审议稿删去其中关于妇女权益保障专项经费部分,应当保留。根据这一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安
唐璜作者排妇女权益保障专项经费,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
  二、关于“保障委员会”参加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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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见指出,二次审议稿删去修订草案中,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的制定职责不妥当。由于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不是实体的职能部门,不能直接参与法规的制定工作,但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它可以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的制定提出意见。故将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研究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各级人大代表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
  审议中,对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关于各级人大代表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比例;第二种意见认为,市人大代表的妇女候选人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妇女候选人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乡镇人大代表的妇女候选人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第三种意见赞成二次审议稿的表述。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促进妇女参政议政,保障其政治权利,在法规中明确
具体的比例是可以的。同时,考虑到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将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规定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较为适当。故未对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作出修改。
  四、关于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女性就业
  有组成人员提出,《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处的“未成年人”包括男性和女性未成年人,即法律对男女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致的。因此,没有必要单独在本条例中对“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女性”作出特别规定。故删去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恢复修订草案部分条款
  有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删减的条款过多,建议对一些条款予以保留。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表决稿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表决稿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表决稿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予以恢复。
  此外,还对二次审议稿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修订草案如果获得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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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妇女   权益   保障   草案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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