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个旧一中校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11.24
【分 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正文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11月24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裂舌
中央日报
余干乌黑鸡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刚复合材料论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一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推进预算审查监督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有力措施。《条例(修订草案)》对加强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预算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向全省各方征求意见。一是征求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及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二是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三是赴沧州等一市五县进行省内立法调研,召开了由相关市局、市县人大代表参加的多场座谈会;四是会同财经工委赴北京召开了由
济南的冬天笔记全国人大法工委和预工委、财政部及驻京部分高校等专家学者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11月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2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对四类预算表决方式的问题。在北京专家论证会中,有的专家提出,目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类预算分别表决时机尚不成熟,只能随着财政预算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实现。为保证《条例(修订草案)》既立足于实际又具有前瞻性,应将四类预算表决的一般和特殊情况涵盖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进行修改完善,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具体表述为:“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人民代表大会采取整体表决的形式,也可以视情况对四类预算分别表决”。
  二、关于人大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修正本级预算草案议案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人大代表依法提出预算修正案,能够保证人大代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促进政府
预算编制水平的提升。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完善,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可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联名提出修正本级预算草案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修正案通过后,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决议调整预算,提交大会表决”。
  三、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中增加一条,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具体表述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前,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四、关于预算调整细化内容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根据《预算法》第六十七条的四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预算调整的具体内容,以提高《条例(修订草案)》的可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进行
修改完善,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具体表述为:“本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因财政体制、政策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本级预算总支出的;(二)因上级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需要增加本级预算总支出的;(三)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现短收,分别需要减少本级预算总支出的;(四)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赤字或者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五)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备费不足支出时,本级政府先行安排的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六)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重点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七)需要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的;(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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