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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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余
【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11.26
【分 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兴宁市技工学校
正文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1月26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宋茂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2年9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上位法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会同市人大内司委赴市劳教戒毒所、市康复戒毒所调研了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2年11月19日市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李庆善 标本  一、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执行
那一代人的读书功夫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特殊情形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表述内涵不清楚,并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和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冲突。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2-111)确立了我市公安机关依法对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工作体制。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意见》(渝公发〔2012〕292号),对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在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等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同时,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在修订草案中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特殊情形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删除了该规定后,条文之间更加协调一致。
硫化锌  二、关于社区戒毒
  市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认为,社区戒毒是促使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缺乏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配套制度,目前我市社区戒毒工作存在执行率低的问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必须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人员超过二十人的乡(镇)和街道,应当确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针对我市大部分乡(镇)、街道尚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实际情况,同时充分发挥戒毒康复场所在戒毒工作中的作用,二次审议稿对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对不具备实施社区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成瘾人员和按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成瘾严重人员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委托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实施社区戒毒。
  三、关于法律责任
  为维护法制统一,法制委员会按照上位法规定,对部分条文设置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籽、苗等、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由公安机关调整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中戒毒维持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由公安机关调整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相关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修改。
  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和数额进行了修改。对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设置了责令改正程序。将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由“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将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的数额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调整为对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将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由“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四、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主要职责是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开展禁毒宣传,因此,将修订草案第八条中的“组织开展禁毒活动”修改为“组织开展禁毒宣传”,并将该条调整到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作第十二条第二款。
音节带声调吗
  法制委员会认为,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是禁毒志愿服务者组织的自愿行为,而不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因此,将修订草案第十条中“禁毒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组织志愿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修改为“鼓励禁毒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
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对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必再作重复性规定。因此,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关于禁毒基金会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学校每学年应当安排不少于4个学时的禁毒知识宣传和主题教育活动”没有法律依据。法制委员会根据该意见,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的相关内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来源:《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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