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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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闪电f40【公布日期】2013.09.27
【分 类】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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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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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小娟儿科学精品课程>彩石中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7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上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人大代表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大学生体的支持和帮助以及专利奖资金的运用等发表了审议意见。
  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符合上位法精神和本市实际,具体内容成熟可行。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关于增加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对专利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依法提供服务做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与本条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法制委员会征求了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的意见,认为,对于利用商业贿赂手段招揽业务和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此两种违法行为,可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十、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据此,建议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商业贿赂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表决稿第四十四条)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一条,表述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表决稿第四十九条)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大代表还提出了关于增加对大学生体的支持和帮助以及专利奖资金运用等两个方面的具体工作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重视,法规条文不做修改。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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