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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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孔庆德生死护送卡尔逊
【公布日期】2012.10.29
【分 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正文
 
阴霾天气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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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3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更高起点上推进上海国防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修订本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基层国防教育单位和学校的意见,并就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以及国防教育保障进行了专题调研。7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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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国防教育内容。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对国防教育的具体内容规定得不够清晰。还有的委员提出,国防教育在条文中有所欠缺,要有实质性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规定:“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和国防技能等。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基本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二)关于社区国防教育。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社区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应贴近众实际需要,不应拘泥于单一的“教育课程”形式。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社区学校应当结合社区教育的特点,举办国防教育讲座、报告,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关于运用网络加强国防教育。有的委员提出,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传播优势,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普及工作。还有的委员提出,电视台要结合形势普及国防知识,建立国防教育的常态化机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应当开展国防教育宣传,通过开设国防教育栏目、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普及国防知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四)关于国防教育的师资保障。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建议,对师资力量的来源、培训、上岗、考核等内容予以细化,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办公室在协调师资方面的作用。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
  1.增加一款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拔:(一)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二)国防科技人员;(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学校教师;(四)其他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2.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聘用兼职的国防教育教员,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帮助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解决开展国防教育的师资需求。”(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中强制性规定条款较多,建议增设相应的处罚条款。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从行为规范要与法律责任相对应的一般要求来看,根据强制性规定设立相应的罚则有其必要性。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尽量做到不抄上位法。考虑到修订草案所设定的行为
规范都可以在《国防教育法》中到相应的处理依据,建议增加一条指引条款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修订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互信息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国防教育基地免费开放。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要充分利用国防教育基地为中小学生提供更多学习和实践机会,培养中小学生的国防意识和爱国热情,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的内容进行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管理的国防教育基地有责任为公众接受国防教育提供必要的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给予优惠或免费。修订草案关于国防教育基地对中小学生免费开放的规定与《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一致的,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美术馆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参观实行免费或者优惠的规定也相互衔接。目前,本市有些国防教育基地设立在军营内,“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不作修改。
  (二)关于评估考核与指导监督。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将评估考核内容放进地方性法规是否有上位法依据,建议研究。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要将国防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应当有具体的评估考核办法和指导监督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的评估考核办法。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赋予国防教育办公室必要的考核、监督职能有利于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和保障,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11〕8号文)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21号文)的共同要求,也是本次地方国防教育立法的重要目的,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不作修改。同时,为进一步增强法规的操作性,在法规实施后,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尽快制定配套的评估考核办法。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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