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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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飘舞的碎布【公布日期】2009.11.11
【分 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瑰宝龙 
—2009年8月20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唐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和规范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应对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后,经主任会议决定,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办法草案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7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
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 修改情况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一) 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防震和抗震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办法草案关于政府职责的表述应当对此有所反映。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防震减灾工作是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协调,使防震减灾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此,建议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一款政府职责中增加“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内容。(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
  (二) 关于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但未明确提高的具体幅度,不宜操作,建议修改。经研究,中国地震局于2009年颁布的《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提出了具体标准,如本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位于0.10g分区,相应学校、医院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
提高至0.15g。法制委员会认为,鉴于中国地震局文件对此已有具体规定,且该数据技术性较强,难以在法规中予以明确。为此,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 关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有些委员提出,办法草案中应该突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要求,以保证本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水平,关键在于明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要求及建设过程中各方的责任。为此,建议将办法草案中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条文顺序进行调整,并在办法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在办法草案中增加一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四) 关于超限高层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有的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办法草案规定超限高层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确定,这种个案协商确定的方法,操作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随意清教主义
性,建议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超限高层建设工程的相关配套性文件,与本办法同时颁布实施。经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确保超限高层建设工程的建设质量,应当按照建设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对本市所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在此基础上,对超限高层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可以进一步提高这些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为了规范这项工作,由市政府三个部门共同制定超限高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办法,有利于本条规定的落实。为此,建议:
  1. 增加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规定,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2. 将办法草案第十三条第四款有关内容相应修改为“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起草具体办法,并在本办法审议通过后同步颁布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五) 关于已建成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和加固。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委员建议,应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对中小学校舍的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作出特别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考虑到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场所人员密集,对此类建筑优先进行加固,可以有效减轻地震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为此,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增加“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的内容。(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六) 关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委员提出,本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起步较晚,数量较少,建议办法草案增加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地点、设立避难场所标识和逃生指示等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些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等内容。(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七) 关于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有些委员提出,为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
意识,建议增加新闻媒体对防震减灾的宣传义务,明确各相关单位地震应急演练的要求。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些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并建议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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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抗震   建设工程   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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