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是真名士自风流
男医生与女病人【公布日期】2014.12.31
【分 类】修改意见的报告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4年11月20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修订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肌球蛋白  一、关于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平台
  有的委员提出,社会组织在义务参与心理危机干预的服务方面,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但也
遇到了一些困难,建议立法上予以支持。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本市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工作的开展,应当积极发挥有关社会组织的作用,本市卫生计生等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提供技术等支持。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增加“以及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内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关于心理咨询的从业禁止
  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关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与国家《精神卫生法》不一致,建议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精神卫生法》仅规定“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地方立法不宜将此禁止规定扩大到“心理咨询机构”。为此,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有关“机构”的文字表述,并相应地删去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中国高射机  三、关于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发展
  有的委员提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发展应当与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推进,区、县
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需要进一步理顺。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高度,加强本市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规划布局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支持,并具体组织相关康复和养护活动,满足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和生活的基本需求。为此,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组织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布点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康复、养护服务网络。”在该条第二款中增加“满足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和生活的基本需求”的内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十条)
  四、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救助
  有的委员提出,在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同时,还应当给予他们生活上的救助。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精神方面的因素,精神障碍患者往往在就业等方面遭遇困难,甚至无法就业,因此,生活上也随之陷入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依法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内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对不符合要求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的有关机构,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卫生计生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严格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为防止危害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应当依法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六十八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差生转化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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