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国营东方仪器厂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11.01
∙【分 类】修改意见的报告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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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7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华仁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8月31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修改情况
(一)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规定鼓励企业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建议政府 应当在制定地方标准时,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企业等方面的意见。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对制定地方标准听取意见工作已有规定。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意见。”(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建议,将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情况列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消化吸收再创新是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该企业的科技创新工作。为此,建议将“消化吸收再创新”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二款)氰酸酯树脂
(三) 有的委员提出,本市1996年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对“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共同发展基金”有相应的规定,建议研究。经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是以财政安排资金模式运作的,目前青年科学基金已并入自然科学基金,在用途上主要是支持重点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以及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共同发展基金实践中运作不多,
考虑到其存在的风险,市金融办建议慎重研究。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本市安排自然科学资金,支持重点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以及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学生物 (四) 有的委员建议研究本市1996年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关于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规定。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企业,依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湖南卫视呼啦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二、 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关于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的具体量化指标不应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议放在年度计划或者“十二五”规划里面。经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科委、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规定,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本市1996年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近几年来,本市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有所增长。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法规草案将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原来的2%修改为2.5%。因此,法制委员会认为,在法规中明确表述这一比例,有利于保证上位法规定的实施,也有利于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为此,建议对这一表述不作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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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