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11.28
【分 类】修改意见的报告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母液——2014年11月 28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小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新疆艾滋病事件
  2014年9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会上,有1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4位列席代表发表了审议意见。会后,为扩大立法民主,凝聚社会共识,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10月13日至22日,法制委员会在海淀、朝阳、西城、东城、昌平、丰台、通州七个区县召开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了代表对本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市政协立法协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条例的修改给予充分肯定,普遍认为制定控烟条例非常必要,条例的内容比较成熟,符合本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尽快出台。同时,还就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烟草广告和促销赞助禁止、行政执法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具体内容符合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兼顾本市实际,基本成熟可行。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室内场所和室外场所范围。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规定发表了意见。有的认为,条例中规定的室内禁烟场所的范围较窄,应当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一致;还有的认为,应当为吸烟者留出一定的空间,以利于法规的执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北京作为国际大都市,控烟工作应当按照“从严控制、循序渐进”的思路,实现立法先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加大执法力度,积极为公众创造无烟环境。同时,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需要考虑本市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室内和室外禁烟场所的范围。据此,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
中国公路学报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表决稿第九条)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的场所;
养路工人之歌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表决稿第十条)
  二、关于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关于烟草广告禁止规定,有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明确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也有不同意见认为,目前国家《广告法》正在修订中,草案修改稿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与《广告法》重叠,没有必要在条例中再行规定,建议删除相关规定。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一刀切地禁止烟草企业从事所有类型的赞助活动并不合理,应当允许烟草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募捐等不冠名的赞助活动。
  法制委员会认为,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的规定,体现出本市的控烟工作不局限于对吸烟行为的限制,而是包括广告禁止、促销赞助限制等在内的多方位的控烟管理模式,
是控烟立法的重要组成内容,因此,建议保留相关规定,并在表述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将赞助活动限制在“冠名赞助”活动。(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完善控烟行政执法
  有的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由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由卫生一家处罚难以有效执法,建议将公安、城管等部门纳入控烟执法力量,实行多部门执法的模式;同时,由卫生部门授权经营管理单位对违法吸烟者进行处罚。法制委员会认为,控制吸烟属于公共卫生领域事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负有公共卫生的监管职责。同时,草案修改稿中还规定了由多家政府部门对控制吸烟工作实行领域、行业监管,形成以卫生执法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执法模式。关于授权执法,由于经营管理单位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因此,建议对执法体制不作改动。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的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对文字作了完善性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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