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公法所编:公法研究第2卷-美国规章协商制定程序法

美国规章协商制定程序法
薛刚凌  王霁霞
李琦 
561  目的
本节的目的与本编第533节的目的一致,旨在为规章协商制定的行为建构一个基本框架,鼓励行政机关使用非正式规章制定程序。本节任何规定都不能被理解为试图用规章协商制定程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创新性规章制定程序来限制程序的创新或实验。
562  定义
就本法目的而言,下列术语:
1)“行政机关与本编第551节第(1)款的含义相同
2)“一致意见” 是指按照本节成立、代表各方利益的规章制定委员会的观点完全一致,除非该委员会:
A安全检查表法)同意将一致意见定义为大体利益一致而不是完全一致;或者
B)同意其他特定的含义。
    3)“召集人”是指在制定具体规章时,公正地协助行政机关决定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的成立是否可行、合适的人。
    4)“促进人”是指公正地促进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讨论和协商,以形成规章草案的人。
5)“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一个问题或某一事项观点相似,或利益受到同样影响的多方当事人。
6)“协商式规章制定”是指通过利用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来制定规章。
7)“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或“委员会”是指根据本节和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组建的咨询委员会,其目的是为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草案而就某些问题进行考虑和讨论。
8)“当事人”与本编第551节第(3)款的含义相同
9)“人”与本编第551节第(2)款的含义相同
10)“规章”与本编第551节第(4)款的含义相同
11)“规章制定”即制定规章,与本编第551节第(5东岳论丛)款的含义相同
563  组建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的决定
    a)组建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由行政机关决定――如果行政机关首长认为利用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组建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来协商并起草规章草案。在作出该决定是,行政机关首长应当考虑:
1)有无制定规章的必要。
2)有无特定利害关系人会明显的受此规章影响。
3)有无召集代表各方利益的委员会的可能性,其代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能够充分代表上述第(2)款提及的利害关系人;
(B) 愿意真诚合作,以达成对规章草案的一致意见。
4)在确定期限内,该委员会有无对规章草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
5)协商式的规章制定程序是否会不合理的延误规章草案的告以及最终规章的发布。
6)行政机关有无足够的资源并愿意将这些资源提供给委员会,包括技术支持。
7)在符合法定义务的最大范围内,行政机关是否会用委员会就草案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最终规章的依据,来进行通告和评论。
b)召集人的使用
1)召集人的目的――召集人可对行政机关提供以下帮助:
A)确定受待定规章实质影响的人的范围,包括农村地区的居民;并
B)与上述受影响的人进行讨论以确定与他们相关的问题,并且确定在规章制定中成立
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是否合理与可行。
2)召集人的职责――召集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他所了解的情况并提出参考建议。在行政机关要求下,召集人应确定愿意和有资格代表受待定规章实质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名单,包括农村地区的居民。召集人的报告和建议公众可要求查询。
564  通告的公示及委员会成员的申请
a)通告公示――在考虑召集人的报告或自行判断后,如果决定建立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行政机关应当在《联邦登记》上刊登该通告,为合适起见,还应在贸易或其他专门的出版物上刊登。该通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机关打算组建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以协商形成规章草案的声明;
2)对规章主题、范围和需要考虑问题的描述;
3)可能受规章实质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目录;
4)建议的利害关系人的代表人和行政机关代表人的名单;
员会完成工作的日程安排,包括行政机关对规章草案进行通告和评论的明确日期;
5)行政机关对委员会提供行政帮助,包括技术支持的描述;
6)请求对建立委员会的建议予以评价,并提名委员会成员;
7)解释如何申请成为委员会成员以及提名其他人成为委员会成员,具体见下款(b)的解释。
b)申请成为委员会成员――将受规章实质影响的人,以及那些确信上述(a)款(4)项列举的人无法代表他们利益的人可以申请或提名其他人为规章制定协商委员会成员。每份申请和提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或被提名人的名字,以及对他们所代表的利害关系人的描述;
2)当事人就相关利益授权申请人或被提名人代表的证据;
3)申请人或被提名人愿意积极,真诚地参加制定规章的书面保证;并
4)上述(a)款(4)项列举的人不足以代表提交申请的人的理由。
c)提交申请和提名的期限――行政机关应提供至少30天的时间来用于提交本节规定的评论和申请。
565  委员会的组建
a)组建――
1)组建委员会的决定――对按第564节提交的评论或申请进行考虑后,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组建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能充分代表将受规章实质影响的人的利益,并且在具体规章制定中可行合理,可组建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在组建与管理该委员会的过程中,除要符合本节的其他规定外,行政机关还应遵循《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的规定;
2)不组建委员会的决定――在考虑了所提交的评论或申请后,如果决定不组建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行政机关应立即在《联邦登记》上发布该决定,为适当起见,还应在贸易或其他专门出版物上发布,并将决定副本送达申请或提名其他人为委员会成员、以代表其在规章中相关利益的人。
b)成员资格――行政机关应将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成员限制在25人以内,但行政机关
首长认为扩大委员会规模为委员会履行职能,或为平衡各方成员所必须的除外。每一个委员会至少应包括一名行政机关代表人。
c)行政帮助――行政机关对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应提供适当的行政帮助,包括技术支持。
566  委员会的活动
a)委员会职责――根据本节建立的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应当考虑行政机关提出的问题,并应努力就这些问题以及委员会认为与规章相关的其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b)委员会中行政机关代表――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的行政机关代表(们),在参加委员会活动时享有与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权利,负担同等义务,并在委员会的讨论和协商中全权代表行政机关;
c)选择协调人――除符合《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第10(e)款规定外,在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从联邦政府内部或外部提名一人作委员会的协调人。如果
委员会不同意行政机关对协调人的提名,行政机关应作出替代提名。如果委员会对行政机关的任何提名都不同意,委员会应意见一致地选择一个协调人。在实体问题上被指派的代表行政机关的人,不能作为协调人,也不能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d)协调人职责――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同意或选择的人必须:
1隧道塌方处理方案)公正地主持委员会的会议;
2)公正地协助委员会成员进行讨论和协商;
85sss(3)按照《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第10(b)款和(c)款的要求保管好会议记录,但不属于本编第552节规定的协调人或委员会成员的个人笔记和材料除外。
e)委员会程序――根据本节组建的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可以规定委员会的运作程序,本编第553节的任何条款都不适用于协商式规章制定程序。
f)委员会报告――如果委员会已就建议制定的规章达成一致意见,在作出协商结论时,委员会应向行政机关提交含有规章草案的报告;如果委员会不能就规章草案达成一致同意,
也应向行政机关提交报告,说明在哪些方面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委员会可在报告中附加其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建议或材料。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都可以补充信息,建议或材料,作为报告的附件。
567  委员会的终止
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应在最后通过的规章颁布时终止。除非委员会的章程规定了更早终止的日期,或者行政机关征求委员会意见后或委员会自身规定了更早终止的日期。
568  服务,便利设施和对委员会成员的费用支付
a)召集人和协商人的服务——
1)一般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雇用或通过与个人或组织签订合同的方式雇用规章制定协商委员会的召集人或协调人;或者用政府雇员作为该委员会的召集人或协调人;
2)利益冲突的决定——行政机关有权决定上述第(1)款委员会召集人或协调人是否会受财政或其他利益的影响,而妨碍其公正独立地服务。
b定州英才实验中学)其他实体提供的服务和便利——为了达到本节所规定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获得允许后,可以有偿或无偿使用其他联邦行政机关,公共或私人的机构和媒介提供的服务,也可以不必遵循美国法典第31编第1342节的规定,接受自愿和无偿的服务。联邦调解与和解服务中心可以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服务和便利设施,以对本节的行政机关提供服务,包括提供召集人和协调人以及提供规章协商制定方面的培训。
海量搜索c)委员会成员的支出——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费用由自己承担,但在下列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第7(d)款的规定,对成员的旅费支出、日津贴、提供技术帮助等服务给予适当的补偿:
1)该成员被证明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以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并
2)行政机关认为该成员必须参加委员会以确保某些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代表。
d)联邦雇员作为委员会成员的地位——本节或第569节规定的成员资金收据,不能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第202条到209条,作为决定该成员是否是为合众国政府雇员的最终依据。
569  鼓励协商式制定规章
a)总统应当指定一个行政机关或者指定或建立跨机关的委员会,以促进和鼓励行政机关使用规章协商制定程序。正在考虑,计划或使用规章协商制定程序的行政机关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或委员会征求意见,以获取信息和帮助。
b)为了实现本节的目的,正在计划或使用规章协商制定程序的行政机关可以接受,持有,管理和使用捐赠,不动产和动产的遗赠,只要接受和使用上述财产不会引起利益冲突。捐赠和遗赠的钱财,以及从捐赠和遗赠的不动产和动产中拍卖所得的钱财一律存于国库,然后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命令支付。依据本节所接受的财产,以及由此所得的钱财,应尽量按捐赠或遗赠的条款使用。
570  司法审查
根据本节规定与组建,帮助,终止规章协商制定委员会有关的行为均不受司法审查。但如果法律对司法审查另有规定,本节则不能排除对规章的司法审查。法院对按协商式程序制定并受司法审查的规章不得比按其他程序制定的规章给予更多的尊重。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22:27: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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