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东、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客运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福东、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客运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10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长链二元酸
【审理法官】白丽娟李文军谷元元 
【审理法官】白丽娟李文军谷元元 
【文书类型】历史的选择判决书 
lgks200【当事人】李福东;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客运段 
【当事人】李福东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客运段 
【当事人-个人】李福东 
【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客运段 
【代理律师/律所】靳续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靳续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靳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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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福东 
【被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客运段 
【本院观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本院对李福东提交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李福东要求兰铁客运段补发1995年至2019年的加班工资、乘务费、52%的工资,共计30万元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李福东要求兰铁客运段为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费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李福东要求兰铁客运段补发1995年至2019年的加班工资、乘务费、52%的工资,共计30万元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李福东要求兰铁客运段为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费的诉请是否属
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关于李福东主张的加班费。李福东与兰铁客运段所签《劳动合同书》约定,李福东根据兰铁客运段的岗位(工种)实际,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所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均约定,兰铁客运段(甲方)安排李福东(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但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福东并未提交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也未提交兰铁客运段掌握其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主张加班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福东主张的乘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李福东自1994年由列车员调整为炊事员岗位。根据铁道部客运工作会议精神,自1995年4月开始,兰铁客运段对餐车组进行承包经营。兰铁客运段兰客旅【1995】16号《兰州客运段餐车组承包管理的事实办法》第五条规定,由承包人
负担承包组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承包经营期间,李福东的工资、津贴、奖金应由餐车组承包人负责发放,李福东要求兰铁客运段补发乘务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福东要求兰铁客运段补发1995年至2019年52%的工资的诉请,如前所述,因餐车组实行承包经营,李福东作为炊事员、列车厨师,其工资应由餐车组承包人负责发放。2008年,由于餐车经营形势日趋下滑连续亏损,兰铁客运段于2008年7月21日下发兰客旅(2008)52号关于《兰州客运段旅服实行上级补助和部分承包及加强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附件3《劳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旅服乘务人员实行上级补助和部分承包工资制度。在分配上以上级工资补助部分为第一部分,以部分承包收入为第二部分,同时实行“上不封顶,多劳多得"。现行工资标准随主业工资改革、增资等同步进行调整。"自此时起,李福东的工资由上级工资补助部分和部分承包收入两部分构成,兰铁客运段已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向李福东发放第一部分即上级工资补助部分52%的工资,李福东要求兰铁客运段补发1995年至2019年52%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福东要求兰铁客运段为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费的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李福东要求兰铁客运段为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费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李福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福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5:48:28 
【一审法院查明】sofa评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1993年3月1日,李福东由兰州供电段调入兰铁客运段处工作,岗位由接触网工变更为列车员1994年调整为炊事员岗位。1995年4月兰铁客运段为了落实铁道部客运工作会议精神,促进餐营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要求,下发了《兰州客运段餐车组承包管理的实施办法》,决定以餐车班组为单位,由餐车长负责实行风险抵押承包;承包办法在用人、用工、分配、安全责任、服务标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餐车长作为承包人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有权自由组合餐车班组人员,在完成上缴管理费用基础上,有权对盈余部分按岗位进行考核分配等,特别规定承包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一律封存入档,实行承包工资制;档案工资随主业工资改革、增资等同步进行调整,作为今后办理退休等待遇的基数;承包组人员享有与其他客运段职工同等的工资升级、晋级、评先、住房分配、独生子女待遇、幼儿入托、福利性实物待遇及工会会员应享受的一切待遇等。李福东未对该办法提出异议并随所在餐车组参与了承包经营。近年来随着铁路大提速、列车运行时间缩短及快餐食品的丰富化,餐车经营受到了一定影响。李福东自认从2008年开始,除承包收入外兰铁客运段每月另向其发放48%的档案工资。李福东于2019年4月3日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于同日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做出兰劳人仲委字[2019]第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福东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基础教育参考【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兰铁客运段为适应市场及改革的需要,从1995年开始对隶属附业管理的餐车组实行承包经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范畴;李福东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未对承包经营提出异议并参与其中,理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兰铁客运段存在强行将李福东拉入承包队伍的事实;与李福东同时任列车厨师的25人岗位工资及在岗岗资虽相同,但兰铁客运段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显示,其中数人与李福东每月实发工资不同、每个人每月实发工资亦不相同,也可佐证即使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从事相同的工作,也会因技术高低、责任大小、劳动贡献、民主评议的分配档次等不同而形成收入上的差异,李福东以他人的工资与自己类比并无实际意义;李福东既无证据证实承包期内其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或最低工资标准,也无证据证实兰铁客运段未按承包经营办法对其档案工资同步进行调整;社保核定李福东的退休工资达6000余元,也能印证兰铁客运段已按承包办法的规定为李福东调整了档案工资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李福东无证据证实兰铁客运段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李福东、兰铁客运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兰铁客运段对李福东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李福东从承包经营开始就在餐车工作,无任何证据证实兰铁客运段在双方约定之外安排李福东从事了其他额外工作,故李福东所称加班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李福东所称的乘务费,李福东的工作岗位从1994年1月即已调整为炊事员,1995年4月开始参与餐车组承包经营,并非乘务员岗位,要求乘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至于李福东所称的52%的工资,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因李福东从1995年后始终在实行承包经营的餐车组工作,其工资来源于承包经营收益,依照承包办法兰铁客运段并无另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即便兰铁客运段在李福东承包收益下滑后给予含李福东在内的承包组人员以52%档案工资的补贴,也非兰铁客运段的合同义务,故一审法院对李福东的该诉请仍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职责范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益纠纷,因此社会保险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就补缴社会保险费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且李福东也无证据证实兰铁客运段存在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其社保费的事实,故对李福东的该诉请一审法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福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福东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福东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2.支持李福东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兰铁客运段餐车乘务人员与本段本单位同年月参加工作、同年月退休的其他乘务人员相比较,退休养老金不同程度地相差约400-600余元(甚至更多些)不等。餐车乘务人员与其他乘务人员,同为兰铁客运段一线工作岗位的职工,同样的企业职工身份,同样的工作性质,同样为铁路客运事业的建设、改革与发展,贡献出了青春年华和毕生的精力。退休养老金相差如此之大,待遇不公平。兰铁客运段兰客旅[1995]16号、[99]02号、[2006]12号、[2008]52号等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餐车乘务人员同客运段其他人员享有同等的一切待遇"、“餐营乘务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待遇全部封存入档。档案工资随主业工资改革、增资等同步进行调整,作为今后办理退休等待遇的基数、“养老保险金、住房
公积金、待业保险金等的缴纳标准的基数,以档案工资为基数";明确了餐乘人员上交的承包费(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各种统筹基金的缴纳、备品的购置等。而且还要承担支付旅服备用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项费用。兰铁客运段兰客旅服[2008]52号等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旅服乘务人员实行上级补助和部分承包工资制度。现行工资标准随主业工资改革、增资等同步进行调整"。“旅服所有职工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等,按职工工资单的收入和上级规定核定,由段财务科在工资支付时代扣缴纳"。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和兰铁客运段相关规定,餐车乘务人员应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补充养老金、工龄补贴以及上缴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都是按照段上核定的标准,趟核算,趟结算,逐项、足额、如数上缴甚至超额上缴。即便是在“非典时期"也没有欠缴和少缴一分钱。职工实际上缴的金额,远远高于段上核定标准,餐车乘务人员与其他乘务人员的退休养老金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距二、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但本人工资中从未发过节日加班费。三、一审判决认定李福东对承包经营长达十四年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不符,关于养老保险和加
班费十年以前就给单位和路局领导反映,也曾多次进京上访。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福东提交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兰客旅(99)02号文件、兰客旅(1995)16号文件、兰客旅(1999)01号文件、兰铁客函(1997)203号文件、兰客旅(2006)12号文件、铁运函(2007)558号文件、兰客旅服(2008)52号文件;第二组证据是兰铁客运段原党委书记金霞的讲话录音文件及整理的录音摘要的书面材料一份,证明李福东实际交的养老保险费多但是返给的少。兰铁客运段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且其主张的社保费与本案的劳动争议无关。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本院对李福东提交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李福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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