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退出办法及重文件内容摘要

岗位退出办法及重文件内容摘要
《重点学习路局对触碰“红线、岗位退出办法”》及重点文件内容摘要》
一、房建系统“红线”
情节特别严重:
宋嘉宝1.行车重要房屋屋面严重漏雨,危及行车安全。房屋设备侵限,未及时发现。
2.进入燃油、燃气锅炉房携带火种。
3.2米以上房屋建筑物构件存在坠落隐患,未采取处置措施。
4.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盲目施工。
情节严重:
1.地区性锅炉房因设备故障造成供暖中断6个小时及以上。
2. 排水管路堵塞,危及邻近房屋建筑物安全使用,未及时采取措施。
3.生活水箱(池)未定期清洗、消毒,经检测发现存在非一次供水原因造成有害物质超标。
4.高空作业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5.作业人员与带电体安全距离不够。
6.房屋设备发生下沉、倾斜且影响安全使用时,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
二、施工安全“红线”
情节特别严重:1.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情节严重:1.隐蔽设备未经确认盲目施工。
郑媛媛事件完整照片三、消防安全“红线”链传动设计
情节严重:1.在油库、加油(气)站(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章动用明火的。
四、道路交通安全“红线”
情节特别严重:1.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
五、通用“红线”
情节特别严重: 1.酒后上岗,擅自离岗。
1.扒乘运行过程中的机车、车辆,以车代步。
2.在区间、站内线路、道岔上施工,检修作业及设备检查时按规定应设防护但未设专人防护。
3.停电作业时,不执行停电、验电、接地封线制度。
4.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事故和相关事件(含职工工伤)。
5.当班睡觉、打牌。
6.现场检查弄虚作假。
7.在重点工作任务盯岗期间擅自脱岗。
《摘自《兰州铁路局“红线”及对触碰“红线”人员处理办法》(兰铁劳卫〔2014〕80号)》
二、《兰州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兰铁劳卫【2015】35号)第六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第三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美乳人体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违反《劳动合同书》约定,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分配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条所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是指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
本条所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下列情形:铁路特有工种(岗位)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通用工种(岗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私自雇人、请托无相应工种(岗位)职业资格人员顶岗替班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自然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利用休病假、事假从事其他工作,经所在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路局安全、路风、生产经营管理等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
摘自《兰州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兰铁劳卫〔2015〕35号
三、兰铁劳卫〔2015〕99号关于印发《兰州铁路局触碰高铁和客车安全红线岗位退出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铁和客车安全红线管理的通知》(铁总安监〔2014〕314号)和有关要求,制定了《兰州铁路局触碰高铁和客车安全红线岗位退出办法》,已经局十一届职代会第十四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凡发生下列情形的主要责任者必须退出高铁和客车岗位,并调离本单位。
(一)造成责任高铁和客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的。
二、有关要求及规定
(一)发生应退出高铁和客车岗位的情形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分析定责、办理直接责任人退出高铁和客车岗位手续。属高铁准入岗位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岗位退出审批。凡对触碰红线问题隐瞒不报的各级检查人员、管理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二)对触碰红线的人员,在按本办法办理岗位退出的同时,按红线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办法所列红线在《兰州铁路局红线及对触碰红线人员处理办法》(兰铁劳卫〔2014〕80号)中未列入的,按“情节特别严重红线”进行处理。
(三)发生退出高铁和客车岗位情形调离原单位的,由调出单位按红线管理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调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兑现考核。
(四)对退出高铁和客车岗位人员的处理,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条款准确的原则。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待遇,按照易岗易薪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办法自7月15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铁和客车安全红线管理的通知》(兰铁安函〔2015〕52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路局劳卫处、安监室负责解释。
摘自《兰州铁路局触碰高铁和客车安全红线岗位退出办法》
4.《兰州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兰铁企法【2015】83号)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组织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解聘)、降职;
(三)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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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五)赔偿经济损失。
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可视情节单独使用或同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运输生产中触碰“红线”的责任人及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干部的追究,如本办法的处分档次高于“红线”处分档次,按本办法执行;如本办法的处分档次低于“红线”处分档次,按《兰州铁路局“红线”及对触碰“红线”人员处理办法》(兰铁劳卫〔2014〕80号)等“红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职工的处分程序、处分权限和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兰州铁路局奖惩工作管理办法》(兰铁劳卫〔2014〕7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造成事故的局属其他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人以及由铁路局任用或委派的领导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比照本办法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4:31: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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