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球场会籍法律问题分析

高尔夫球场会籍法律问题分析
山东亚和太(黄岛)律师事务所 白异敏律师
内容摘要:高尔夫球场的法律地位、高尔夫会籍的合同意义与判断。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高尔夫用地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规定及政策变化。因球场被取缔、退出、撤销等引发的高尔夫会籍纠纷,依合同法的相关原理为解决纠纷的基础。
一、高尔夫行业的现实状态及政策层面的影响因素
(一)基于环境治理、反腐败等需要,国家在政策层面实施了严管的治理与监督
随着2017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国高尔夫球场的清理整治结果的公布,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经过认真落实各项清理整顿措施,并对清理整顿结果所做的全面核查,对于高尔夫球场的取缔、退出、撤销、整改等清理整治任务基本落实到位。
根据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数字,全国共有111家取缔类球场被责令取缔并停止经营行为,18家
退出类球场被责令退出,47家撤销类球场被责令撤销,507家整改类球场被要求整改。同时,有关机关表示,今后一律不予批准新建球场,严格规范管理运营球场,依法监控球场环保、节水、取水等行为。一批官员因与高尔夫球场的审批及管理方面的问题而被追究责任,也有部分国家机关或国企事业单位领导因消费高尔夫活动而被问责。
祖国版图上的世界之最(二)高尔夫球场的经营对象及经营成本都出现变化,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陷入停顿甚至倒退的局面。
止脱由于国家对于公务支出的严格管理,国内曾经作为高尔夫球场消费主要体的公务消费基本上全部消失。所有的球场已经转变为将国内私人消费体及消费者为核心消费服务对象的经营模式。但国内企业尤其是制造业的不景气,高尔夫作为高端消费的支出在企业家的层面的消费也受到了相应的抑制。日韩作为近邻在高尔夫旅游消费上原来作为国内球场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其国内经济发展的停滞,也很难成为国内球场收入来源的主要支撑。
球场的经营成本因政策的变化而在不断增加,如球场所必需的水的消耗,由于其收费标准已经比最初的标准提高近二十倍。再加上球童等人工费用的增加,高尔夫行业的整体运营
金属表面耐磨涂层成本已经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
二、高尔夫会籍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高尔夫会籍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高尔夫会籍是指高尔夫球场的业主(投资者)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将具备高尔夫开发功能的土地进行规范设计建设后,将建成的高尔夫球场提供给高尔夫消费者或投资者使用,并按其财务投入、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相结合,与消费者或投资者(统称会籍持有人或会员)达成书面协议,由消费者或投资者支付一定费用成为球场及相关设施的会员,在球场经营存续期间有权使用的资格。会籍的表面形式包括球场的经营主体出具给会员的证明证书、卡、收费收据、协议等。
(二)高尔夫会籍的法律特征,高尔夫会籍是基于球场经营方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建设具备高尔夫运动的使用功能而产生,需要消费者或投资者支付相应款项后按球场的管理规定使用球场及相关设施。所以高尔夫会籍具备如下法律属性:
1、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会员支付的会费本身就是一种使用权,这种权利随市场情况而出现涨跌等价值变动:
2、可转让性,除有特殊约定外,大多数会员卡是可以任意转让的,但球场一般会按其对自家球场会员卡的价值判断的价格,收取转让登记费用,此比例一般为会员卡价值的百分之十的比例。    
3、具有一定的人身性,除由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会员可不指定会员卡使用人外,其他自然人均需指定特定会员卡使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三)高尔夫会籍的权利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1、与公司股权的区别,高尔夫球场系由球场业主(投资人)所有,会籍持有人不能按其投资享有球场的经营收益,也不承担相应的亏损,其仅享有土地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权
2、高尔夫会籍的权利与一般的球场债权人也不同,会籍持有人的权利取得后可以转让,受让人取得会籍后能够承继的只是使用权,球场业主没有回购或按受让人要求支付的义务,同时,有些球场业主在与会籍持有人签定协议时,明确对会籍持有人的债权人资格予以否认。
3、高尔夫会籍的权利与租赁权不同,租赁权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之间的协商,取得一定
期限内对出租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固定资产或可流通物的使用权利,一般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而会籍权利是按规定使用,具有很强的受约束性,且不能影响其他会员使用的权利。
(四)高尔夫球场的合法性是否成立是高尔夫会籍赖以存在的基石
我国的高尔夫球场如何认定为其具有合法性的问题,一直以来是没有一个完全清晰完备的依据的。这和我国土地政策的调整一直紧密相关,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对于土地一直实行严格的供给制度,而且特别对于耕地的保护划定了很严厉的红线,始终意图将控制权归于中央政府的管理监督之下。高尔夫球场的合法性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分析:
1、政策的变化
1.1关于高尔夫的政策在改革开放的最初阶段,并没有进行限制,而是由国务院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同意进行高尔夫建设开发的形式审批通过了最早的十几家球场。之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层面再没有审批过高尔夫球场项目。
1.2自1993年到2004年期间,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对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不核发规划许可证、不供给土地、不予以贷款。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197】11号),禁止征用耕地、禁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等用途。
1.3到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明确要求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清理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作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文件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出台之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同时该通知要求对于未获审批、和已经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等未完成的项目均予以停止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已建和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1.4到2011年,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等十一个部门联系发布《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到2017年初,全国关于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基本结束,683家球场中取缔111家,被责令退出18家,余496家球场通过整改验收。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35: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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