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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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8.22
【字 号】京建交[2008]577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格雷码【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际扫盲日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交〔2008〕577号)
白银市长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一个季度。试行期间,只打分不处理,根据试行情况,完善调整有关分值后,再正式实施。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查处和记分、处理。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平台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管系统,纳入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采用记分制,对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时进行记分,累加后按规定的措施做出相应处理。BICYCLOL
  第四条荧光测试 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30: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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