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并购法律风险防范

不动产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月棋日期:2019年7月27日
目录
不动产并购的风险识别
01
不动产收购的方式国计学
02
03并购+合作开发项目的法律风险毫米波天线
不动产并购的风险识别
用地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合法性(三个案例)(1)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不足以证明合法性;yy公司
李泰伯(2)远郊土地、单次出让面积过大、旧改项目土地重点关注;
(3)识别合法性的依据是征收及转用手续。
闲置土地
ppva(1)闲置土地的认定:
公平理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的收回: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24: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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