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实务操作
乙醇钠第一讲 房地产政策的历史演变一、1.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法》: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多余房屋。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征收。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2.1950年11月10政务院《城市郊区条例》:地主在城市郊区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房屋--没收。3.1950年11月25日内务部第125号《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土地和房产合为一证,并要列明“该户成员共有”原土地契约一律作废。悬架设计
4.1984年12月2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改革的意见》在土改中,农村、城镇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一律退还。处理原则:①确权归谁,即为谁所有,一般不再变动。②发生纠纷,由政府解决,不属法院 主管范围。二、公私合营1.1955年7月14日党的十一届七中全会《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资本家所有的资本,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在内,一律折价在公私合营商店入股,按股给予固定的股息。(估价定息)。小商小贩中间的坐商,资金可以折价入股,给予定额股息。2.196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507文件批转国务院《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宣布: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3.1972年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商店社会主义改造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处理原则:①小商小贩-退还股金(房产权归公)(不退实物)②资本家、地、富、反、坏--股金不退还。三、城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时间:基本上与公私合营同步开始。香港轻轨
1956年已经在全国铺开,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1958年达到高潮,开始逐步形成一定的形式和标准。
2.改造对象:私房主。
3.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①实行国家经租
②需达到一定的起点--大城市150米²、中城市100米²、小城市50-100米²
③一定时期内付房主固定租金-原房租20-40%
④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用房--无起点改造。
4.1966.9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城房政字(66)35号函
租息发至1966年9月,从10月停止付息。
5.1979年开始落实《私改》政策。
1982年2月4日国家城建总局转发《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凡未达到改造起点而被改造了的私人出租房屋,都应按统一规定的改造起点,予以纠正”。
四、文化大革命涉及的房产
(一)工程管理系统时间:1966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1.1967年3月20日中共中央颁发(67)107号《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处理抄家物资的几项规定》。
“查抄地、富、反、坏、右或其他不法分子的财物,除日常生活必需品退给本人以外,一律上交”。
2.1968年4月21日(68)国房局字第85号《关于房产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对确属未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被遣送到农村后,其在城镇的空闲房屋,房产部门可以接管”。
(二)落实房产政策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1.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落实房产政策
①华侨房屋 ②港台亲属房屋 ③错划地、富房屋 ④宗教团体房产 ⑤军队占房
2.1980年10月30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80)城发房字264号
《关于转发北京市、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
“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屋归还给
原房主。”
(三)1982年10月30日保证在原定的三五年的期限内,把被占没收的私房清退完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住字445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原则:谁占谁退,年内基本退完,明年扫尾。
五:镇反、、社教运动涉及房产。
(一)镇反——1949年12月()
(二)——1958年
(三)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2年9月
(小四清) ①清理帐目 ②清理仓库 ③清理财务 ④清理工分
1.1963年3月拿烟斗的男孩1日开展“五反”
①反贪污盗窃 ②反投机倒把 ③反铺张浪费 ④反分散主义 ⑤反官僚主义
2.1965年1月主席制定了《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即二十三条)中,提出“四清”
⑴清政治 ⑵清经济 ⑶清组织 ⑷清思想
3.原则:
⑴镇反中,反革命分子房产,不落实;
⑵中,平调房产,一律退赔;
⑶社教中,错定地、富成份而没收的房屋,原则上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