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实务

房地产法律实务操作
乙醇钠第一讲 房地产政策的历史演变
一、
1.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法》: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多余房屋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征收。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
2.19501110政务院《城市郊区条例》:
地主在城市郊区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房屋--没收。
3.19501125日内务部第125号《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
土地和房产合为一证,并要列明“该户成员共有”
原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悬架设计4.1984122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改革的意见》
在土改中,农村、城镇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一律退还。
处理原则:①确权归谁,即为谁所有,一般不再变动。②发生纠纷,由政府解决,不属法院
主管范围。
二、公私合营
1.1955714日党的十一届七中全会《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
资本家所有的资本,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在内,一律折价在公私合营商店入股,按股给予固定的股息。(估价定息)。
小商小贩中间的坐商,资金可以折价入股,给予定额股息。
2.1966924日中共中央507文件批转国务院《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
宣布: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
3.1972年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商店社会主义改造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
处理原则:
①小商小贩-退还股金(房产权归公)(不退实物)
②资本家、地、富、反、坏--股金不退还。
三、城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1.时间:基本上与公私合营同步开始。
香港轻轨
1956年已经在全国铺开,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1958年达到高潮,开始逐步形成一定的形式和标准。
2.改造对象:私房主。
3.19641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①实行国家经租
②需达到一定的起点--大城市150米²、中城市100米²、小城市50100米²
③一定时期内付房主固定租金-原房租2040
④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用房--无起点改造。
4.19669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城房政字(6635号函
租息发至19669月,从10月停止付息。
5.1979年开始落实《私改》政策。
198224日国家城建总局转发《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凡未达到改造起点而被改造了的私人出租房屋,都应按统一规定的改造起点,予以纠正”。
四、文化大革命涉及的房产
()工程管理系统时间:19668月,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1.1967320日中共中央颁发(67107号《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处理抄家物资的几项规定》。
“查抄地、富、反、坏、右或其他不法分子的财物,除日常生活必需品退给本人以外,一律上交”。
2.1968421日(68)国房局字第85号《关于房产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对确属未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被遣送到农村后,其在城镇的空闲房屋,房产部门可以接管”。
(二)落实房产政策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1.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落实房产政策
①华侨房屋    ②港台亲属房屋  ③错划地、富房屋    ④宗教团体房产  ⑤军队占房
219801030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80)城发房字264
《关于转发北京市、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
“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屋归还给
原房主。”
(三)19821030日保证在原定的三五年的期限内,把被占没收的私房清退完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住字445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原则:谁占谁退,年内基本退完,明年扫尾。
五:镇反、、社教运动涉及房产。
(一)镇反——194912月()
(二)——1958
(三)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29
(小四清)  ①清理帐目  ②清理仓库  ③清理财务  ④清理工分
1.19633拿烟斗的男孩1日开展“五反”
①反贪污盗窃    ②反投机倒把    ③反铺张浪费    ④反分散主义    ⑤反官僚主义
2.19651月主席制定了《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即二十三条)中,提出“四清”
⑴清政治    ⑵清经济    ⑶清组织    ⑷清思想
3.原则:
⑴镇反中,反革命分子房产,不落实;
⑵中,平调房产,一律退赔;
⑶社教中,错定地、富成份而没收的房屋,原则上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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