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6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8609号 
【审理程序】谷歌学术二审 
【审理法官】焦玉兴 
【审理法官】焦玉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金柱 
【当事人】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金柱 
【当事人-个人】胡金柱 
【当事人-公司】eps30r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士运论梁建刚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赵金存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建刚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赵金存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建刚赵金存 
【代理律所】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胡金柱 
【本院观点】涉案房屋已交付使用近15年之久,购房款已足额支付,故天建公司不具有诉讼的利益,显然与事实不符,且有违法律之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出卖人获取房款,买受人收受房屋。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标的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出卖人获取房款,买受人收受房屋。本案中,涉案房屋合同签订于2003年,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对该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均有明确、合理的预期,胡金柱已履行完房款支付义务,天建公司已于2006年将涉案房屋交付于胡金柱,涉案合同的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天建公司在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十几年后,再提起合同效力确认之诉,有违双方当时交易初衷,也习吴会
违反了合同的稳定性及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经济交易秩序的稳定。一审法院以天建公司合同确认之诉有失公允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天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3:28:31 
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8609号
秘鲁渔场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大鹏,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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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刚,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存,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6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2.改判令天建公司与胡金柱2003年12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并向天建公司返还房屋或指定天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3.依法判令胡金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天建公司与胡金柱于2003年12月12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胡金柱向天建公司购买天建公司
开发建设的天和园小区春园健身中心。该健身中心为小区配套公共建筑,无任何规划手续,也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根本不具备办证条件。天建公司被罢免的原法定代表人石玮华在被罢免前十天故意与胡金柱签订《协议书》,因房屋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补偿胡金柱板房建设费及使用费等,因涉案房屋根本不具备办证条件,再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对天建公司显失公平。而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涉案房屋至今没有预售许可证明等手续,故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5民初6046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已交付使用近15年之久,购房款已足额支付,故天建公司不具有诉讼的利益,显然与事实不符,且有违法律之规定。如根据一审法院所判,天建公司因无法给胡金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那么天建公司就永远向胡金柱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胡金柱可以租赁房屋获取收益的同时收取天建公司违约金,如此对天建公司显失公平,且有违法律。时间长久并不是合法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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