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0.24
6500d【字 号】通政发[2003]90号
【施行日期】200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格宾加筋挡墙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3〕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南通市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商品房销售及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maop
  第四条金果实业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桂枝二陈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 已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二层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验收日期已经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前向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载明的商品房座落、位置、幢号、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预售,预售总面积不得超出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
  第九条 现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adr成就龙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现售商品房前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验收报告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时,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
  第十三条 房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商品房的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抵押登记等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销售。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销售。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误导、欺诈和不符合商品房实际情况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和有效期限,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义发布销售广告,还应载明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及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迫买受人签订自制格式合同。 商品房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变更、补充或删节。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该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明确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业主应当遵守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核发商品房许可证明的房屋、土地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购人转让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经出卖人同意,不得以谋利为目的炒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政府指导和政府定价。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商品房销售价外收费应经有权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但合同中注明的建筑面积不作为商品房买卖计价的依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51: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186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商品房   销售   企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