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9.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18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李忠仁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路南区、路北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国土资源、价格、公安、市场监管、地名、税务、人民银行、银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 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存量房交易资金自愿托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房地产交易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合同网签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实时记录、信息共享,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产权调换;
  (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  (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山东新奇军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网络规划与优化技术
  (六)未依法登记的;
  (七)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进行。
  第十条 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含其他共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委托他人持公证委托书代为办理。
  汽车杀人案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转让租赁期内的房地产,应当在转让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
受让权。
  转让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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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享受政府或者单位补助的房地产,应当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原补助单位同意,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原投资比例分配。
  转让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存量房转让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交易资金托管,签订买方当事人、卖方当事人、监管机构三方协议,由监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鼓励和推行现售。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
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或者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贷款的,放款机构应当将购房贷款直接转入监管账户。
  监管机构对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及相关建设费用等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重点监管资金的提取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国有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的相关材料;
  (四)地名批准文件;
  (五)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八)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注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等内容;
  (九)申请预售的商品房或者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合格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售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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