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十六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十六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激励约束机制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罪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贪污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罪之间的关系。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是国有公司的出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单位的现金3万元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在认定为贪污罪,对盗窃行为、侵占行为、行为不在另行评价。故ABD错误,C项正确。
2.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法官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的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因此,应成立徇私枉法罪。A项正确,B、C、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3.甲、乙通过丙向丁购买,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则通过介绍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罪
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罪刘老石
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罪
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罪
【答案】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国家管理法规,贩卖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贩卖罪。其中,“贩卖”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即行为人将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如果明知他人实施贩卖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无论是否牟利,均应以贩卖罪的共犯论处。
A选项,贩卖罪需以有偿转让为必要条件,甲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无有偿转让的意图。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贩卖罪,A选项错误。
抗体亲和力B选项,乙以贩卖的目的向丁购买并有偿转让,其行为符合贩卖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罪。B选项正确。
C选项,丙明知乙丁实施贩卖犯罪而居中介绍,并从丁处获得好处费,所以丙的行为构成贩卖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罪论处。C选项正确。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D选项,丁违反国家管理法规,有偿转让,其行为构成贩卖罪。D选项正确。
4.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
C.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D.某县公安局应满足彭某提出赔偿其汽车维修费、养路费和汽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的要求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赔偿。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强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强制性控制的行为。”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将彭某汽车扣押,只是暂时性控制行为,A正确。
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B正确。
行政强制措施本来就是一个暂时性的行为,对汽车的退回是必然的,彭某缴纳及应当退回汽车,所以退回行为不是对违法性的确认,C错误。
抗弯强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只有直接损害能够获得赔偿,即只有汽车维修费能获得赔偿支持,D错误。
5.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答案】ABC
【解析】ABD项考查管辖恒定与移送管辖。《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据该规定,本案仍由甲县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甲县法院不应移送,AB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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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考查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此规定,乙县法院虽没有管辖权,但是乙县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此项正确。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03: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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