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948页: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封缄物的内容?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有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本书采取区别说。
    P1020页:对本罪行为主体的认定,不能采取身份说,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原则上就认定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了获取单位财物,以虚假身份应聘为单位人员,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一人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例如,A公司的股东只有甲一人,其余工作人员句不是股东(即一般工作人员)。本书的看法是,一人公司也是单位,而非自然人,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其中的一般工作人员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对股东甲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则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为从实质上看,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财产,没有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倘若甲通过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方式逃避债务等,则只能以其他犯罪(如罪等)论处。因为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是本单位财产,而没有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作为保护对象。
    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换言之,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是狭义的侵占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但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支配与控制;或者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利、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
    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美军南海活动新特点    朵康P1021页:问题是,应否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限定为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占有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狭义侵占行为,而将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罪?从客观事实上看,除了共同占有的情形之外,几乎不可能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单位财物的情形;骗取本单位财物的情形,基本上只是利用工作机会,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基于这样的而解释结论,对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罪(刑法分则条文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参见刑法第183第一款)。
    以上解释结论或许与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贪污罪不协调。但是,由于两个法条的表述并不相同,没有必要使两个罪的行为内容相同。没有理由将利用职务便利的盗窃、行为认定为法定刑更轻的职务侵占罪。换言之,只有将利用职务便利的盗窃、行为排除在职务犯罪之外,对之以盗窃罪、罪论处,才能够实现罪行相适应。斯塔尔报告
第二次科技革命    P1022页:根据本书观点,只有狭义的侵占行为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单位工作人员将自己没有基于职务或者业务占有的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则视行为特点认定为盗窃罪或者罪。例如,单位司机在运输途中,将车内封缄的单位货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成立盗窃罪;单位司机在运输途中将单位车辆据为己有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建筑单位的工人将建筑工地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成立盗窃罪;银行以及其他单位的保安人员将单位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构成盗窃罪;快递公司员工在分拣作业过程中利用暂时接触、经手邮包的便利条件窃取邮包后私自取出内装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再如,单位工
作人员欺骗单位会计、出纳,虚报申领出差费用的,成立罪。单位工作人员欺骗单位会计、出纳、虚报申领出差费用的,成立罪。保险员虚构保险合同骗取保险公司奖励款的,单位销售人员虚构销售业绩骗取单位奖励款的,成立罪。
    作为职务侵占罪对象的“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和确定的收益。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但属于公司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同样,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代持股份的过程中,擅自将该股份据为己有的,也成立职务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只能视行为的具体表现认定为盗窃罪、罪或者侵占罪。因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不是单位财物,而是个人财物。

(九)职务侵占罪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一万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二十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10%以下;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捐助、社会保险等专项款物的,或者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4)多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便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
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笛卡尔坐标系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四、职务侵占案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不承认具有占为己有的目的,但是通过下列手段之一改变单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虚构需要支付的“好处费”、 应付款及业务支出项目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
2.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利用单位系统内部漏洞,篡改数据侵占单位资金的;
3.财务人员侵占单位资金后,作假帐填平账目的;
4.使用占有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不能归还的。
(二)相关问题
单位聘用的合同员工、临时员工及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原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在单位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可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代理公司业务或冒用他人名义以虚假身份应聘到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公司代理人身份,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以合同罪论处。
行为人因与单位存在劳资或者经济纠纷,公开占有单位财物,并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就侵占单位资产的行为告知对方,明确说明侵占单位资产与纠纷的关系等情况,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单位拖欠行为人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明显超出其报酬的公司财物,构成犯罪的,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利用职务便利”主要是指通过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本单位财物等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超越其所从事事务的权限,利用工作或熟悉作案环境等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23: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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