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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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能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90.09.06
施行日期
1990.09.06
文号
能源外[1990]786号
主题类别
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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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村工人体育场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1990年9月6日 能源外(1990)786号)
  今年七月在烟台召开的我部外事工作会议上,讨论和修改了《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及《能源部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这四个文件,业经部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
  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加强能源部系统外事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职责范围:
  (一)制定能源工业有关对外合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归口管理政府间有关能源工业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协议与合同。
  (三)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和出国人员政审权的总公司、集团公
司(以下简称“两权”归口单位)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事项及接待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访事项。
  (四)编制和组织实施能源部直属单位和非“两权”归口单位的出国项目计划和有关涉外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
  (五)归口管理能源系统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和技术引进等涉外事项。
  (六)审批能源部系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事项。
  (七)归口管理能源部系统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计划。
  (八)归口管理直属单位、能源部为主管的共管单位及非“两权”归口单位、华能集团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资的电力项目、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90年1月1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并负责协调及监督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工作。
  (九)负责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规定或要求能源部归口管理的涉外事项。
  第三条 各“两权”归口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外事工作,但有关情况应定期汇总报能源部备案。
  第四条 下列出访和来访事项及有关涉外活动,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政府协议、协定的签订,执行计划和签署重要部门间协议的代表的派出。
  (二)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及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大会代表团的派出。
  (三)派代表团出席由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倡议召开的、讨论重大国际问题、制定或修改国际公约的会议。
  (四)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经济、贸易、科技展览。
  (五)涉及政治敏感的事项或敏感物资的对外合作及贸易。
  (六)各直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认为应该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报送国务院或中央外事
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其它重要涉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能源部归口报国家科委审批:
  (一)商谈部门间多边或双边科技交流合作协定和执行年度计划。
  (二)执行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或议定书的出访、来访事项。
  (三)出席我国为会员国的国际科学技术组织举办的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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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我国内举办的国际科学技术讨论会、讲座等。
  (五)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科技展览和在我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复合材料论文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能源部报经贸部或会签经贸部报国务院审批:
  (一)参加商谈和执行政府间贸易协定、议定书。
  (二)参加由经贸部归口管理的政府间贷款、赠款谈判,经济技术援助和合作。
  (三)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能源工业经济技术展览。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能源部归口报国家教委审批: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双边协定,接受和派出留学人员和教师。
  (二)参加和举办有关教育方面的一般性会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能源部归口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引办)审批或审核:
  (一)拟使用引进智力专款安排出国留学、进修及培训计划和来访及工作的人员计划。
  (二)专程看望、慰问在国外留学、进修、培训人员的出访计划。
  (三)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科技、专业人员赴国外参加培训的计划和执行政府经贸、科技等协定所规定的经贸、科技及其它业务人员的赴国外参加培训的计划由能源部审批后报国引办备案。
  (四)其它赴国外(及)的培训项目须经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引办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能源部归口审批:
  (一)部直属单位,能源部为主的共管单位及非“两权”归口单位拟与国外签订的经济、科技合作协议、合同等。
  (二)部直属单位和非“两权”归口单位的各种经济、贸易和科技项目的出国任务。
  (三)各“两权”归口单位的司局级副总经理的出访事项。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能源部归口审批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按能源部关于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对外科技合作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的管理按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的管理按能源部关于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能源部系统各单位均应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以提高专家聘用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外国专家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为我国的能源工业建设服务。
  第十四条 能源部系统有关单位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外事工作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对违反本规定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能源部国际合作司。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2:
  能源部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
  第一条 国外贷款项目,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以及伴随贷款由外国政府提供的赠款项目,实行业主单位(项目单
位)的经济责任制,使贷款项目业主单位的责、权、利相一致,对贷款的借、用、还的管理不脱节。业主单位与实施项目的其它各单位之间,以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应密切协作,在能源部的领导下共同做好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申请。凡利用国外贷款在限额以上的能源建设项目,均应由业主单位提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包括还贷措施和配套内资的安排等,经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在批准列入利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后,业主单位应进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三条 经国家批准的利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业主单位应按国外贷款机构和国内的规定和要求,准备好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版)和实施计划,报能源部审批。
  第四条 申请国外贷款的额度,必须严格控制,为业主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论证外资,估算要有根据。
  第五条 业主单位参加国外贷款项目有关的谈判,在转贷协议和项目协定上签字,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按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按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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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并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如果一项贷款协议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主单位,能源部指定一个业主单位为对外实施机构。
  第八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土建工程国际招标,在能源部各有关业务司局的指导下,由业主单位委托外贸公司(经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办理。标书由业主单位报能源部审批。由业主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工作组,负责提出评标报告,报能源部审批。外贸公司协助业主单位进行合同管理。
  第九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国外咨询服务工作内容,业主单位应报部审批。由业主单位委托有对外签约权的单位组织谈判、签署合同。合同由签约单位报经贸部办理批准手续,并报能源部备案。合同生效后由签约单位协助业主单位进行合同管理。
  第十条 国外贷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的国际招标(含直接采购)工作,由业主单位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的采购清单委托负责办理采购的外贸公司(经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办理。未经批准,不许更改采购内容。
  标书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写,经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报能源部审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定的标书送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及送国外贷款机构认可。 
  由业主单位会同有关各单位组成评标工作组,负责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报能源部组织的评标领导小组审批或转报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
  采购合同由外贸公司和业主单位共同与卖方签署,外贸公司协助业主单位进行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业主单位及利用国外贷款的有关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将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支付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贷款项目的工作总结按规定时间报能源部。
太原电视台新闻频道  第十二条 各业主单位在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根据批准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贷款协议与外国贷款机构进行业务联系。如发生与上述文件不符的任何情况,均应报能源部办理批准手续后再对外联系,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外国贷款项目的借、用、还的全面管理,各业主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主管此项工作,并在现有编制内设立利用外资的管理机构,建立有关的规章制度,对贷款项目统一归口管理,协调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业主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其涉外人员的外事纪律和法律教育。一切涉外人员必须严格注意内外有别,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未公布的采购计划、标底、评标结果和其他重要的经济信息。对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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