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18)

⼆、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
  损害责任的免除与不当⾏为责任免除的情况有所不同,损害责任产⽣的前提是损害结果的存在。在适⽤绝对责任原则的范围内,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后果,⾏为国就必须负赔偿责任,⽽不论⾏为国是否有过失,但是,⾏为国若能证明全部或部分是因为求偿国或其代表的⾃然⼈或法⼈的重⼤疏忽,或因它采取⾏动或不采取⾏动蓄意造成损害时,该国的损害的绝对责任,应依证明的程序予以免除。在适⽤过失责任原则的范围内,如果⾏为只造成损害的后果,⽽⽆⾏为者的过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前,承担责任的形式在国际法上尚⽆明确的统⼀的规则。从国际实践来看,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使主权的⼀种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只适⽤于对他国进⾏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政治独⽴和领⼟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类并构成国际罪⾏的责任国。根据对主权限制的范围不同,限制主权分为全⾯限制和局部限制。全⾯限制主权是在⼀定期间内对责任国实⾏军事占领或军事控制。局部限制主权是对责任国在⼀定期间对某些⽅⾯的权⼒进⾏限制或控制。
镁橄榄石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这种责任形式适⽤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或虽被损坏但可⽤恢复原状的⽅法作成替代物的情况。
  三、赔偿
  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对不当⾏为造成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可⽤赔偿来代替。国际法上的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
  关于赔偿限度问题,在国际法上还没有统⼀规则,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着分歧。有两种主张:⼀种主张赔偿是“惩罚性”的。因此,赔偿的数额要⼤于实际损害的数额。另⼀种主张赔偿是补偿性的,赔偿数额要等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数额。多数⼈认为,赔偿的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害的事物得以恢复原状的限度为宜。
核工业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  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对国家的损害,也包括对受害国国民的损害在内。
  在赔偿范围问题上,是只赔偿由不当⾏为所引起的直接损害,还是也必须赔偿由不当⾏为引起的间接损害,存在不同的主张。有⼈主张,只赔偿直接损害,⽽不赔偿间接损害。
  四、道歉
  道歉是从事国际不当⾏为的主体对受害⽅造成的⾮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道歉这种责任形式适⽤范围较⼴,可适⽤于任何⼀种国际不当⾏为,特别是适⽤于损害他国的荣誉和尊严的国际不当⾏为。道歉可以⽤⼝头⽅式表达,也可⽤书⾯⽅式表⽰,有时还可采取其他⽅式表⽰,如派专使到受害国表⽰道歉,国家领导⼈或政府*致函电表⽰遗憾,或者向受害国的国旗、国徽致敬礼,或惩办肇事⼈员,保证不再发⽣类似⾏为或事件等等。
  五、关于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问题
  关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和个⼈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在各国政府和国际法理论界尚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有三种主张:
  第⼀种是完全为侵略国家以及制定和执⾏侵略政策的个⼈开脱罪责的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不负刑事责任。对代表国家⾏事的个⼈所作的国家⾏为,个⼈也不负国际刑事责任。这种主张的理由是,国家是主权的,是抽象的实体,⽽个⼈⼜是执⾏国家政策,所以,既不能把国际刑事责任加于国家,也不能把国际刑事责任加于执⾏国家政策的个⼈。
  第⼆种是为个⼈开脱罪责的理论。认为国家应负国际刑事责任,⽽个⼈不负国际刑事责任。这⼀主
张的理由是,⽆论其罪⾏是由国家机关还是由代表国家的个⼈所为,由此⾏为引起的国际罪⾏都应归罪于国家。因为从施⾏国际罪⾏所涉及的⽅法、⼿段或⽬的来看,都是为推⾏国家政策,⽽⾮出于私⼈⽬的。因此,只有国家对代表国家⾏事的个⼈⾏为所产⽣的后果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如果这种⾏为已构成了犯罪,国家应承担与该⾏为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
  第三种主张确认国家和个⼈都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认为战争罪犯的犯罪⾏为是代表国家的机关所为的,国家应负国际刑事责任。同时还认为,国家⾏为和代表国家的个⼈⾏为不是互相对⽴的。国家的职能只能通过国家领导⼈和国家机关⼯作⼈员的个⼈⾏为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个⼈⾏为不是以私⼈⾝份⽽是以国家代表资格作出的。国家是个抽象的实体,国际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于代表国家的个⼈,所以代表国家制定和执⾏政策的个⼈应负国际刑事责任。
  第⼗四章国际组织
  第⼀节概说
  第⼆节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三节联合国
  第四节联合国专门机构
  第五节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节概说
  ⼀、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上由国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定的⽬的⽽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组织。由国家或其政府所创设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由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创设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解子征
  在国际法上所研究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这种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为了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事务或为了实现特定的⽬的,根据条约⽽建⽴的常设国际组织,通常称为国家间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具有下⾯⼏个特征:
  (⼀)国际组织的成员是国家。虽然有的国际组织接纳⾮国家的政治实体或地区作为其“准成员”或“⾮正式成员”,但其基本成员主要还是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建⽴在国家之间⽽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它只能依照各国的协议进⾏活动,⽆权对成员国发号施令或以任何借⼝⼲涉成员国的国内事务。
  (⼆)国际组织的宗旨是处理国际间的特定事务。
  (三)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条约创⽴。
  (四)国际组织必须具有常设机构。这正是国际组织不同于国际会议的基本特点。具有常设机构并依照⼀定的程序进⾏活动,这正是国际组织的基本特点之⼀。
  ⼆、国际组织的分类
  国际组织名⽬繁多,⼀般从下述三个⽅⾯进⾏划分:
  (⼀)依成员区分,有政府间组织和⾮政府间组织。
  (⼆)依主要职能区分,有⼀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前者具有政治、经济、⽂化、社会、军事等诸多⽅⾯的职能,后者只具有专门化的⾏政性或科技性的职能。
泰诺
  (三)依活动范围区分,有世界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
  三、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应力比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定范围内和在⼀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它具有法律⼈格,但它的法律⼈格不是它所固有的,⽽是来⾃它的组织约章,这是成员国在该组织约章中授予它的法律地位,
是从成员国的授权中派⽣出来的国际法律⼈格。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它的权⼒和活动只限于约章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
  为了执⾏它的职能和实现它的宗旨,国际组织在对外关系须具有下列⼏项主要的权利能⼒和⾏为能⼒:
  (⼀)缔约权。国际组织为了执⾏其职权,需要与国家(包括东道国和其他国家)和与其他国家间国际组织签订条约或协定。
  (⼆)对外交往权。国际组织可以和成员国、⾮成员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互派常驻使节或临时使节。但这种互派使节的对外关系权和国家的外交权是有所不同的,国家的外交权是建⽴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的,⽽国际组织的对外关系权⼀⽅⾯是该组织的内部关系,另⼀⽅⾯⼜是该组织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对外关系,因⽽往往是不要求对等的。
  (三)承认与被承认权。国际组织与成员国、⾮成员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相互关系意味着⼀种相互承认的关系,但国际组织的承认不构成成员国之间的集体承认。当成员国中出现两个政治实体时,国际组织只能承认其中⼀个是该成员国的代表。
  (四)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国际组织有权对侵害其利益的国家提出国际索赔。同样,国际组织如对某个国家及其国民造成损害,也有义务承担国际责任。
  (五)享受特权与豁免。为了保证国际组织及其⼯作⼈员能够正常进⾏活动,国际组织及其⼯作⼈员以及成员国的代表都应在东道国和常驻地国享受⼀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关于这种权利的法理依据,有两种主张:⼀是职能必要说,⼆是代表性说。前者认为国际组织之享有这种特权是履⾏其职能的必要;后者认为国际组织是由成员国组成,应以成员国集体的⾝份⽽享
有⼀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所享受的特权与豁免因其性质与职能⽽异。例如联合国享有较⾼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司法豁免权、会所与房舍不可侵犯权、档案⽂书不可侵犯权、通信便利和免纳税捐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联合国的窄。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通常限于执⾏职责所必要的范围。⾄于国际组织的⼯作⼈员的特权与豁免则限于独⽴执⾏任务的范围。常驻代表通常享有外交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和馆舍不可侵犯权、司法豁免权等。
  第⼆节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会员
  国际组织的会员可能有下⾯⼏种不同的情况:
  (⼀)完全会员。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
义务,因⽽是完全会员。完全会员⼀般只能是国家,但少数国际组织,例如专业性国际组织,也允许⾮国家实体、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作为完全会员参加。完全会员在国际组织内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样权利和承担同样义务。但有些国际组织,如国际⾦融组织,完全会员承担不同的财政义务和享有不同的决策权利(如加重表决权),这种特殊情况由约章加以具体规定。
  (⼆)部分会员。有些国际组织允许⾮会员国参与该组织的⼀个或⼏个机关的⼯作,作为那些机关的正式会员,但它们不是该组织的会员国。部分会员在参加的机构内享有正式会员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
  (三)联系会员。有些国际组织接受联系会员。联系会员在该国际组织中只享有有限的权利,可以出席会议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任职。它们对组织承担较低的财政义务。
  (四)观察员。⼤部分国际组织邀请⾮成员国、民族解放运动、其他政府间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其有关的会议。观察员通常是在每次开会时临时邀请的,但也有常设的。观察员在该组织的有关会议上⼀般没有发⾔权也没有表决权。但观察员可以取得会议的全部⽂件,有时也可提出正式的提议。
  从参加国际组织的⽅式和程序来说,会员可分为“创始会员”和“纳⼊会员”两种。凡是参与创建该组织的会员国,⼀般均
为“创始会员国”。此外,凡是成⽴后加⼊的国家均为“纳⼊会员国”。在法律上,创始会员和纳⼊会员没有什么区别。
  国际组织⼀般是建⽴在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的,凡是正式会员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代表权、发⾔权和表决权),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部分会员、联系会员和观察员都不是正式的会员,它们只有参加某些活动的权利,享有某些利益和便利,也只承担较⼩的义务,没有会员国的法律地位。
  ⼆、主要机关及及职能
  国际组织的特点之⼀是具有定期举⾏或常设的机构。国际组织⼀般都设有三种机构:机关、执⾏机关和⾏政机关。
  (⼀)权⼒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般称为“⼤会”,由会员国派代表团或全权代表参加。有些国际组织的机关由会员国的国家元⾸、政府⾸脑或政府部长参加,分别称为“⾸脑会议”或“部长会议”。
  机关通常是⼀年举⾏⼀次会议,有的隔⼏年才举⾏⼀次。机关的职能是制定该组织的⽅针政策、制定及修改规章、监督其下属各机关的⼯作、选举下属机关之成员、审核组织的预算及决算等。
  (⼆)执⾏机关。指国际组织内负责执⾏其决定的机关,通常称为理事会或执⾏局或执⾏委员会。国际经济组织常称为执⾏董事会。
  (三)⾏政机关。指国际组织中负责处理⽇常⼯作的⾏政机构,⼀般称为秘书处,由⾏政长官和专门⼯作⼈员组成,⾏政长官通常称为秘书长或总⼲事。秘书处的职能是处理⾏政管理⽅⾯的事务,对内负责⾏政管理,对外代表该组织参与国际活动。
  三、表决制度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有下列三种:
  (⼀)全体⼀致通过。指议案须取得出席及投票的成员国的⼀致同意才可通过。19世纪的国际会议,通常采取⼀致同意制。此制实质上使每⼀个成员国都有否决议案之权,因此议案不容易得到通过,⼆战以后的国际组织已很少采⽤此制度了,只有⼀些成员国较少的组织仍采⽤此制。
  (⼆)多数通过。指出席及投票的会员国多数同意可以通过。多数有三种情况:
  1.简单多数。指有过半数会员国的同意票即可通过。
全面发展观  2.特定多数。指根据约章的规定,对于重要问题或特定事项的表决须经规定的特定过半数同意⽅可通过。
  3.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在表决制度上除要求特定数⽬的多数外,还要求包含特定会员国的同意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于
⾮程序性议案须经包含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九票同意才能通过。
  (三)加权表决制。在投票原则上,国际组织本着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通常适⽤⼀国⼀票制,会员国不论⼤⼩强弱均有⽽且只有⼀票之权。但国际⾦融组织由于带有股份制的性质,表决权⽅⾯也反映了股份制的特点,表决时,会员国除了享有同样的表决票之外还可以根据所认缴份额的⼤⼩增加⼀定的票数,此制度称为“加权表决制”。
  此外,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在决策程序上有时采⽤“协商⼀致”的⽅式。
  第三节联合国
  ⼀、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安全。为了达到这⼀⽬的,《宪章》规定了两个步骤,即“采取有效的集体措施,以防⽌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侵略⾏为或其他破坏和平的⾏为”:“⽤和平的⽅法和依照正义和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以⼈民的平等权利和⾃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并且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化或⼈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不分种族、性别、语⾔或宗教,促进和⿎励对于⼀切⼈的⼈权和基本⾃由的尊重。
  4.构成协调各国⾏动的中⼼,以实现上述各项规定。
  (⼆)联合国的原则
  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得使⽤威胁或武⼒。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威胁或武⼒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完整和政治独⽴。但联合国不得使⽤武⼒的原则并不排除在受到武⼒攻击时⾏使单独或集体⾃卫的权利。
  5.当联合国对任何国家采取防⽌或强制⾏动时,会员国应尽⼒予以协助,并且不得协助被制裁的国家。
  6.保证⾮会员遵守上述原则。
  7.不得授权联合国⼲涉属于国内管辖的事务。但这项原则不妨碍联合国安理会对威胁和破坏和平的情势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42: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1718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国际   组织   国家   会员   损害   会员国   成员国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