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20
【字 号】浦府[2006]342号
【施行日期】2006.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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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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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府[2006]34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十一五”老龄工作规划,提出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一、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思路
  (一) 指导思想。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指导方针,积极创建
“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从区情、区力出发,积极探索政府倡导、资助、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新路子,建立和完善具有时代特征、浦东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化、公益性、福利型养老服务业发展和运作机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 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区基本形成社区生活照料方便、紧急援助安全、健康保健温馨的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
  1. 居家养老服务,建成街镇、居(村)委两级、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约占老年人总数的7%以上。
  2. 发展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新增养老床位7500张以上,到2010年,全区养老机构床位总量达到12000张以上,约占届时本区户籍老年人口的3.2%左右。养老机构建筑设计符合国家标准,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5%以上。
  3. 继续实施五星助老网(子女、老年协会、志愿者、社区单位、居家养老分中心)工程,为独居老人配备助老协理员,对独居老人的关爱服务覆盖面达到100%。
  4. 为独居和有需求的老人免费安装紧急援助呼叫装置,使全区独居老人安装紧急援助呼叫装置的覆盖率从目前的25%达到2010年的50%,平均每年增加5%。
  5. 依托养老机构和老年活动室,积极创办日托养老机构。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全部经过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6. 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区原则上3-5个居委会或服务人口达到1-2万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居民步行10-15分钟就能得到基本医疗服务;郊区每个中心村设置一个卫生室,偏远地区的村可保留村卫生室。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管理,设置预防、医疗、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以居住地管理为基础,本区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的建档率达到95%以上。80%的社区推行全科团队签约式服务。
  7. 健全老年人维权工作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区级老年维权示范岗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健康、财产、居住、婚姻自由等合法权益。
  二、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生物医学工程学杂志  (一) 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 落实养老床位建设经费的补贴政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有关规定,市建设财力和市福利公益金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每张新增养老床位补贴5000元。新区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给予5000-24000元的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30万元以下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对现有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在80%以上,收养本区户籍老人占在院老人80%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贴;床位利用率90%以上,收养本区户籍老人占在院老人90%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20元补贴。
  2. 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机构设立20-49张床位的“外设服务区”,向社区延伸服务。
  3. 新办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吸纳“双困”人员占70%以上的,参照执行“万人就业项目”优惠扶持政策,由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4. 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需要贷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担保的开业贷款金额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社区养老机构吸纳本市劳动力,符合规定条件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实给予贴息支持,每人每年
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贴息标准。
  5. 新办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需贷款的,可视项目情况对其基本建设资金中向银行贷款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贴息。
  6. 对承担2005年以后市、区政府实事项目中新增养老床位任务的养老机构,可按照新增床位数核定燃气使用量,燃气使用在定量之内的执行民用价格,定量以外的仍执行现行价格。
  7. 推进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沪建交〔2006〕131号)配置,并落实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经费。由建设交通委等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大对养老设施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性质和养老设施用途。
格雷码葎叶蛇葡萄>汽车之友电子版  按照规划配置、建设的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其产权除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号)执行。
  (二) 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1. 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覆盖面和受益面。经评估,对60周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需要生活照料(照料等级分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区户籍老人,给予人均200元/月的养老服务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福利公益金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新区可视本区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及财力情况,适当扩大服务补贴范围。以上受益的老人入住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后,继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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