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光电吊舱【公布日期】2014.03.16
【字 号】新政发[2014]19号
【施行日期】2014.03.16
功能性食品论文【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JAPONENSIS 19HAD
(新政发〔2014〕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明显进步。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基础薄弱、服务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扶持政策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亟待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践行“民生优先”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各族老年人权益、满足各族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形成新疆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维护新疆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新疆养老服务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以满足各族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健全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逐步满足各民族、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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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城乡统筹、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局面;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全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80%以上的城市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全面支持,80%以上的乡镇和4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区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张以上,服务能力大幅度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发展。
  自治区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空间布局、设施建设、土地供应、重大项目、资金投入、保障政策。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和规模,其中在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各县(市、区)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保证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加快培育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挥其基础性作用,统筹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全面、均衡、协调发展。要统筹南北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际差异,对三地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等困难地区加大倾斜力度,给予重点扶持,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平衡发展。
  (二)发展基本养老服务。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地州、县(市)三级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养护院、
滚山虫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化资源,实现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功能试验、品牌输出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乡镇福利中心予以事业单位登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好公办机构服务力量不足问题。深化政府办养老机构改革。在满足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各县(市)依托福利园区,建设1所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老年养护院(楼)。自治区本级福利公益金加大对三地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投入。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在公办养老机构尝试公建民营模式,通过合同协议,进行改组、改制,使之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委托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管理和运作,实现社会化运营。建设养老服务企业管理系统、养老机构服务信息系统,搭建统一的新疆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承担养老服务信息集散、服务商管理、服务质量评价等功能。
  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不断提高保障标准,探索建立分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自治区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和老年人身体状况
评估制度。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建立护理补贴制度;对低收入的失能半失能、空巢、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补助制度;逐步提高高龄津贴补贴标准,扩大补助范围。改革现有公办养老机构运转经费保障方式,确保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
铝合金牺牲阳极  (三)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制定自治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意见,明确发展思路、扶持政策、推进措施。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积极发展养老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强化社区服务中心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的引领作用,建设居家养老管理服务平台,使之成为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商进入家庭和社区的集成中心和运行枢纽。新建居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配建养老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配建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建设周期,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竣工后由当地政府回购或租赁后交付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
需要的,要按照每千户为老服务场所室内不低于210平方米的标准,由各级政府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三地州在5年内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入的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资金,可以通过购置房产方式改造为社区养老设施。社区内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在建设、分配保障性住房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需求,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符合认定标准的优先予以保障。要发挥养老机构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撑作用和指导作用,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菜单式定制服务。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为老服务;鼓励农村地区开展养老服务进村入户工作。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
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要结合新疆农村地区差异性大的实际,坚持宜散则散、宜聚则聚、因地制宜的原则,在40%的人口较多的中心村充分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新建的安居富民房集中居民点和牧民安居点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鼓励家庭成员承担养老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建立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方式,对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进行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帮助提高服务能力。
  (五)推进医养结合。
  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积极鼓励和促进政府、企业或个人兴办的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探索医疗机构
和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政府兴办的医学高校和综合性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研项目或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兴办老年病专科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鼓励各级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门诊或老年护理专科。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少数民族医疗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进住社区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住养机构的老年人,要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服务。要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应的业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40: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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