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9.26
【字 号】
【施行日期】1994.09.26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湖南同志
(199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科教兴省”是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
  第四条 政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
建立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科学技术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事业实行扶植政策。
  第五条 政府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科学研究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条 鼓励、扶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基础研究。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推动技术成果商品化。
  第七条 政府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御自然灾害,促进社会发展。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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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制。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省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划和计划,推进本地区科学技术的进步。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法律、法规、拟订并实施本省科技发展和改革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主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
  (三)制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高技术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政策,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和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四)负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技术市场、科技奖励、专利、科技保密,负责技术合同、专利纠纷的仲裁和知识产权的协调工作及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
  (五)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活动;
  (六)管理全省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负责科技统计工作;三十六脚湖
  (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独立研究开发机构,指导民营科学技术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科技人员的法规和政策,管理全省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职责参照本条内容确定,并接受上一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无功功率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教育、科研、生产相结合;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学术团体开展科学普及、人才培训、学校交流、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重大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过程中,听取专家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甘肃省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为本省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和重大工程项目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指标体系统计网络,定期对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价。
第三章 产业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十六条 稳定和发展农业科技队伍,改善科研手段,加强农业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成果和实用技术,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科学技术水平。
  经审定的农业新品种受法律保护。研究开发单位可依法自己经营或者转让,并从销售、使用者的收益中取得合理报酬。宋香波
  第十七条 巩固和健全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开展科技有偿服务,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合法权益。
it时代周刊  第十八条 政府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扶贫和对口支援等形式,与农业生产单位、乡镇企业建立稳固的多向联系,建立农业科学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基地和科技先导型企业,帮助当地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当地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科技培训,实行农业、科技、教育三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技术素质,为农村培养各类专门人才。
  第二十条 政府支持企业面向国(境)内外市场,调整产品结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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