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钢复合板技术要求

材料的技术要求
1 执行的标准
1.1材料的制造工艺、配料和运输执行的主要标准有:
a)《钛-钢复合板》GB8547-2006
b)《钛及钛合金板材》GB/T3621-2007
c)《钛及钛合金丝》GB3623-2007
d)《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钢热轧厚板和钢带》GB3274-2007
e)《钛制焊接容器》JB/T4745-2002
f)《钛及钛合金复合钢板焊接技术条件》GB/T13149-1991
g)《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GB/T818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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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更新或更严格的标准,卖方承诺按更高的标准执行且不变更商务价格。当上述规范或标准对某些专用材料不适合时,可采用材料生产厂的标准。此时,卖方应提供其所遵循的设计导则及设计和运行标准软件。
教师教育研究2 钢内筒钢材要求
2.1钢内筒筒体材料从烟道口下部导流板向上,均采用爆炸-轧制钛-钢复合板(代号BR2),厚度有          。具体使用部位详见卷册《烟囱钢内筒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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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钢内筒烟道接口材料采用爆炸-轧制钛-钢复合板(代号BR2),厚度16+1.2mm。
2.3钛-钢复合板接长采用钛贴条(TA2)焊接方案,钛贴条2.0mm厚。
2.4钛—钢复合板的材质要求、化学成分、质量标准和检验规则等均按照国家标准《钛—钢复合板》GB8547-2006执行,分类按2类考虑。
2.5 钛—钢复合板中的钛材(复材)采用TA2牌号,基材钢材采用Q235B钢,两种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以及质量标准和检验规则应分别满足下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份》          GB/T3620.1-1994
《钛及钛合金板材》                    GB/T3621-1994 
《碳素结构钢》                        GB700-88
《钛-钢复合板》                    GB8547-2006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探伤方法》  GB/T5193-2007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4698
2.6采用爆炸-轧制方法制成钛与普通钢结合的钛-钢复合板,复合板代号BR2;
3成品要求
3.1 供货状态:按BR2状态供应,以抛光表面交货。包装要求见商务合同;
3.2复合板不平度:按《钛-钢复合板》(GB8547-2006)标准中表5的2类执行,复合板的不平整度≤15mm;
3.3表面粗糙度:要求采用抛光工艺处理;
3.4复合板结合面积:按《钛-钢复合板》(GB8547-2006)标准中表8的2类执行,即最终产品的面积结合率>95%,单个不结合区的面积不大于60平方厘米,检验方法采用超声波;复合板的结合面积应逐张进行检验,且全面探伤。
3.5 复合板复材的表面不允许有裂纹、起皮、压折、金属或非金属夹杂物等宏观缺陷,允许有不超出复材厚度偏差之半的划伤、凹坑、压痕等缺陷;
3.6 复材的外形尺寸逐张检查,复材的厚度检测每批次不少于二次(不能同块板材检测);
3.7 复材的化学成份分析每批次不少于一次;
3.8 除无特殊说明,复合板四角应切成直角,切斜应不大于其长度或宽度方向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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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每块成品复合板应整块形式提供,不允许拼焊;
3.10检验项目:按《钛-钢复合板》(GB8547-2006)标准中9的BR2类执行,其中主要指标如下:
地震烈度表    抗拉强度:σb(MPa)>σB
    伸长率:δ (%)>基材或复材厚度标准中较低一方的规定值
    剪切强度: τ(MPa)≥140
弯曲角(弯曲直径为基材厚度的两倍):内弯180°
3.11  除外形与表面质量检验项目外,其它检测项目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并提供检测结果文件。
4钛合金板(钛贴条)
4.1钛合金板(钛贴条)采用牌号TA2;
4.2钛板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按《钛及钛合金板材》GB/T3621-94标准执行;
4 对卖方要求
4.1卖方应为具有制造符合本技术条件书要求产品的、有良好工程业绩和信誉的公司。
张武力4.2为了确保烟囱稳定运行及使用寿命,卖方应提供一个符合本技术条件书及相关国家标准的产品。
4.3.材料定尺交货
钛钢复合板:
宽度误差(0~2mm)  对角线误差(0~2mm
    长度误差(0~3mm)  坡口角度误差( 0~3°)
    总厚度误差:(±0.8mm)    复层(钛层)厚度误差(-0.12~+0.24mm)钛贴条宽度:(±2mm)      厚度误差:±0.2mm
允许少量短尺交货,但短尺板出现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长尺板出现,长短尺寸应互补(只允许个别情况,并必须提前通知)。
4 钛-钢复合板规格
4.1 钛-钢复合板厚度有三种(基材+钛材):18+1.2mm、16+1.2mm、14+1.2mm
4.2 钛-钢复合板基本板宽为2.0米,部分宽度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调整,每块板长约6.70米(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工艺定),招标尺寸、数量见供货范围,详细尺寸、数量中标后由买方根据施工图提供。
4.3 所供复合板、普通钢板应对复合板基材料和普通钢板的四边,进行机械刨边剖口处理(复合钛板坡口示意图待中标后由买方根据施工图要求提供),并对复合板复材面的四边铲除钛材,铲边宽度16毫米,误差±1毫米,钛贴条宽度误差±1毫米。
4.4卖方应根据施工工艺需要给买方提供焊接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由卖方根据需要提供。同时需对工地现场的安装和焊接进行指导。
5供货范围
根据图纸要求
5.1钛钢复合板中的钛材(复材)采用牌号TA2,基材采用Q-235B钢。
5.2钛(TA2)的密度按4.51g/cm³计算,钢(Q235B) 的密度按7.85g/cm³计算。
6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6.1  一般要求
6.1.1  卖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6.1.2  资料的组织结构应清晰、逻辑性要强。资料内容应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6.1.3  卖方资料的提交应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应在接到中标通知后,10天内按照买方给出的数量、详细提供尺寸全部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清单,并经买方确认。
6.2 监造、检查
6.2.1  材料监造检查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卖方应提供满足合同材料监造检查/见证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
6.2.2  卖方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6.2.2.1  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6.2.2.2  卖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程清单。
6.2.2.3  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水压试验和性能检验/试验等)的证明。
6.3 技术资料交付
在合同签字后,买卖双方技术资料的交换,都应采用信件的形式,信件经邮政快件传递。其它往来信息,可采用传真的方式,传真须经授权指定的人员签字。可以用来传递非正式的信息,重要信息经传递后还须经传真或信件的方式加以确认。
7  交货进度
交货地点:
具体供货时间:
8  监造、出厂检验要求
8.1  招标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投标方有配合监造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且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8.2  投标方应为招标方代表提供下列方便:
8.2.1  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的检验时间通知招标方。
8.2.2  招标方代表有权通过投标方有关部门查(借)阅投标方与本合同设备或材料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或不一致性报告)对于检验记录,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应提投标方便。
8.2.3  向招标方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8.3  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投标方通告时间及时到场,经招标方确认投标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
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招标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验试验报告和结果。
8.4  招标方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招标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投标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招标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投标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招标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招标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投标方不得擅自处理。
8.5  无论招标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及出厂检验或招标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投标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投标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6  由投标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投标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招标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实验报告。
8.7  货达目的地后,投标方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与招标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
确认属投标方责任后由投标方处理解决。招标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0天通知投标方开箱检验,投标方应派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投标方人员未按规定赶赴现场,招标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均有效,并作为招标方向投标方索赔依据。
8.8 监造项目及方式表(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填写)
序号
项目内容
监造方式
备注
1
2
3
9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9.1人员技术培训
卖方应对买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卖方提供培训老师、培训安排、培训教材等。
钛板的焊接工作由买方完成,卖方提供现场焊接技术指导。另外,卖方应为买方提供专业
的焊接培训工作(不少于15人/2周)并对受训人员进行考试直至合格为止,卖方应在投标时提供每个人培训人日的单价。买卖双方无论在现场还是卖方工厂参加培训或技术指导工作,食宿等费用均应自行承担,但另一方应提供方便。
9.1.2  培训计划和内容(请卖方填写)
序号
培训内容
计划人日数
培训教师构成
地点
备注
职称
人数
9.1.3  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21: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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