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部、国家计委、化工部关于将青海察尔汗盐湖列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地矿部、国家计委、化工部关于将青海察尔汗盐湖列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注意力测试∙【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化学工业部(已撤销)
认知语言学【公布日期】1989.12.14
【文 号】地发28号
【施行日期】1989.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地矿部、国家计委、化工部关于将青海察尔汗盐湖列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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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地发28号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我国钾盐矿产资源极其紧缺,矿前景不好,国内钾盐产量不足,几乎大部依赖进口。
  青海察尔汗盐湖是我国最大的钾盐矿床,氯化钾储量占全国已探明储量的70%,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改变钾肥依赖进口的局面,扭转化肥氮、磷、钾比例严重失调,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意义重大。为了保证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对察尔汗盐湖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有效保护的原则,统筹规划,实行有计划的开发,国务院领导对此亦非常关心并有多次批示。现根据国阅〔1989〕99号文的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察尔汗盐湖确定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依据国家计委计〔1978〕521号《关于青海钾矿计划任务书的批复》,察尔汗盐湖已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矿区范围包括察尔汗、达布逊、别勒滩三个区段。即一期工程设计开采范围是300线至296线,二期工程开采范围是300线以西的别勒滩区段。
  二、三星w539在上述矿区范围内,遵照国家计委计工〔1989〕487号《关于开发青海盐湖及青海钾肥厂二期工程建设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以提钾为主,综合开发的基本方针。任何部门、单位开采盐湖的矿产资源必须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请青海省人民政府通知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通知和附件,按《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以保障青海钾肥厂的合法采矿权不受侵犯,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不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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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目前在上述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请青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阅〔1989〕99号文的要求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后的情况函告地矿部、化工部。
农业部副部长李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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